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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义务,对我们来说,是对资产阶级民主的平等权利的一个特别重要的补充,而且使平等权利失去道地资产阶级的含义。”
[5]
只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才有了深刻的经济根源和坚实的政治基础。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
制度的实行,客观上杜绝了那种只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或者只尽义务而不享受权利的不合理的现象。
社会利益和劳动者个人利益在根本上的一致,现实地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的结合和统一。
社会保障劳动者当家作主的权利,承认并确保劳动者的国家主人翁的地位;劳动者把勤奋工作、积极劳动,保卫和建设国家,作为自己应尽的义务和光荣的历史使命。
人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也是人作为目的和手段的统一。
在一定意义上,讲人的义务,就是强调人是手段;讲人的权利,就是强调人是一种目的。
马克思主义的价值观、人权观反对割裂权利和义务,也反对割裂目的和手段。
人是目的还是手段,这是康德第一次明确提出来的。
在《道德形而上学探本》中,康德提出,人不是一个东西,那就是说,人不能只是工具,在人的一切行为上,一定要以人自身为目的。
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断言:“没有人(甚至于神),可以把人单单用作手段,他自己永远是一个目的。”
[6]在《判断力批判》中,康德指出:“不管在一定的关系上如何可以把人看作是目的,而在不同的关系上,人又只能列为一种手段。”
[7]
那么,马克思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呢?在马克思看来,目的和手段作为一对哲学范畴,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
人的活动都是有目的的,目的是人的活动的一个不可缺少的因素。
“行为如果没有目的就是无目的、无意义的行动。”
[8]但是人的目的的实现不能靠目的本身,它必须同一定的手段结合起来,“需要是同满足需要的手段一同发展的,并且是依靠这些手段发展的”
[9]。
因此,目的和手段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并且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目的和手段的这种关系,适用于人与物之间,也适用于人与人之间。
对于人类来说,一切活动的目的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都是为了人类自身,为了满足自己生存、享受和发展的需要。
既不是为了自然界,也不是为了神仙上帝。
但是,人类如何达到这一目的,满足自己的需要呢?那就既不能靠自然界的“恩赐”
,也不能靠神仙上帝的“造福”
,而要把自己作为手段,靠自己去奋斗。
这也就是列宁所说的,自然界不会自动地满足人,人决心以自己的行动去改造自然界。
人正是通过自己的劳动,满足自己的需要,实现“人是目的”
的理想。
对于个人来说,人也是手段和目的的统一。
马克思认为,每一个要把自己作为目的的人,都必须在两个方面把自己作为手段,一是作为自己本身的手段,一是作为他人、社会的手段,在满足他人、社会需要的过程中满足自己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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