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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精神属性还表明,人是“自由的存在物”
。
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看法,自由来源于对于客观世界必然性的认识和在认识指导下对客观世界的改造。
而人的意识的首要功能就是反映事物的规律。
我们对自然界的整个统治,就在于我们能够认识和正确运用自然规律。
列宁在《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中指出,人的智慧发现了自然界中许多奇异的东西,并且还将发现更多的东西,从而扩大自己对自然界的统治。
不仅如此,人的意识还反映人本身的需要,并由此把客体规律和主体需要结合起来,按照“两个尺度”
实现对世界的自由改造。
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写道,人的活动是自觉自由的活动,动物的活动是盲目消极的活动,原因就在于“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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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精神因素当然离不开人的自然因素。
意识、思维是人脑的机能,是人脑这一人的特殊生理器官的产物,而人脑连同人的整个身体都是大自然的产物。
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人的意识、思维是自然的产物,是人体自然和体外自然相互作用的结果。
但是,人的精神因素更离不开人的社会因素,它以社会活动为基础,以社会因素为中介。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意识一开始就是社会的产物,而且只要人们还存在着,它就仍然是这种产物。
意识、思维的器官人脑是自然的产物,也是社会的产物,更准确地说是社会劳动的产物。
恩格斯认为,首先是劳动,然后是语言和劳动一起,成了两个最主要的推动力,在它们的影响下,猿的脑髓才逐渐地变成人的脑髓。
人的精神因素,人的意识,人的知、情、意的内容,都不是主观自主的,而是人的社会生活的反映。
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实际生活过程。
具体地说,人所产生的观念,是关于他们同自然界的关系,或者是关于他们之间的关系,或者是关于他们自己的肉体组织的观念。
显然,在这几种情况下,这些观念都是他们的现实关系和生活、他们的生产、他们的交往、他们的政治组织的有意识的表现。
意识的主体是社会的人,在人的主体心理结构中,他的认识方式、情感方式、意志方式,无不受其所处的社会地位、文化背景及其所受教育内容的影响,并由此造成反映内容的不同。
马克思曾举例说,忧心忡忡的穷人甚至对最美丽的景色都没有什么感觉,都无动于衷;贩卖矿物的商人只看到矿物的商业价值,而看不到矿物的美和特性,他没有矿物学的感觉。
意识的工具也是社会的。
人的思维方法是对客观世界规律和人类活动规律的反映,是各种科学的经验总结。
人的思维形式即“逻辑的式”
是人类在漫长的社会实践过程中形成的。
列宁指出:“人的实践经过亿万次的重复,在人的意识中以逻辑的式固定下来。
这些式正是(而且只是)由于亿万次的重复才有着先人之见的巩固性和公理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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