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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价值无疑包括人的生命的价值。
人的生命就是人的存在。
在人的价值中,首要的、最一般的价值可以说就是人的生命的价值。
这是因为,生命存在是人的劳动的前提,人一旦失去生命,就不可能创造价值和享受价值。
从历史角度看,生命的价值还在于它是人类进化和延续的前提,种的保存的基础。
初生的婴儿既不会做工,也不会种田,婴儿向社会所贡献的首先是他自身,是人类的未来。
婴儿的价值,主要是一种生命的价值,种的保存的价值。
从人生价值来说,生命是一切贡献的条件。
没有生命,没有劳动,就无所谓贡献问题。
死的意义也是由生的价值决定的。
从人格价值来说,对人的尊重,首先是对生命存在、生存权利的尊重;对人的满足首先是对人的衣、食、住、行等生存需要的满足。
除非为了更多人的生命,威胁或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但是,生命价值仅仅是一种基础价值,有待于劳动和能力加以塑造和充实。
把生命价值孤立起来,饱食终日,无所事事,除了吃喝,什么也不会做,什么也不去做,这样的人生是没有意义的,这样的人也是得不到社会的承认和尊重的。
如果更有甚者,把生命价值绝对化,那就势必导致一种活命哲学,就会看不到世界上还有比个人生命更为可贵的东西,那就是社会和人类的正义事业。
在马克思主义人学理论中,人的价值无疑是包括人的能力的价值的。
劳动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人的能力不同,劳动产品的数量和质量也不同。
一般说来,人有什么样的能力就有什么样的劳动,人有多大的能力就有多大的贡献。
每一个关心自己价值的人,都应当关心自己的能力,不断提高和增强自己的劳动能力;每一个尊重他人价值的人,都应当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创造条件,促进人的知识和才能的不断提高和发展。
但是,人的能力也离不开人的劳动。
能力来自劳动,是劳动的结果。
而且能力本身还是一种潜在的价值,尚未实现的价值,只有经过劳动,它才能转化为现实的社会意义。
一个人如果有了一点知识、能力,就自视清高,不是投身实践报效祖国、为人民服务,而是凌驾于社会、人民之上,以知识、能力作资本讨价还价,这种人是没有什么价值的,是社会所不欢迎的。
总之,劳动是人的价值的核心,劳动及其结果是现实的、客观的价值。
如果说劳动以生命为基础,以能力为前提,那么无论生命还是能力都产生于劳动,都要落实在劳动上,在劳动中得到实现。
离开劳动,它们就会失去其应有的价值,变成毫无意义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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