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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明确指出:自由“被公认为人权之一种”
,“此外还有两种人权:平等和安全”
[1]。
在马克思看来,资产阶级人权论的现实基础是私有财产,财产权是资产阶级的主要人权。
“私有财产这项人权就是任意地、和别人无关地、不受社会束缚地使用和处理自己财产的权利;这项权利就是自私自利的权利。”
其他的一切人权都不过是为财产权服务和受财产权制约的。
例如,“自由这一人权的实际应用就是私有财产这一人权”
,“安全是市民社会的最高社会概念,是警察的概念;按照这个概念,整个社会的存在都只为了保证它的每个成员的人身、权利和财产不受侵犯”
[2]。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人权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范畴,是人作为社会存在物所获得的社会承认和界定,是人们之间结成的一种社会关系。
例如,“人权一部分是政治权利,只有同别人一起才能行使的权利。
这种权利的内容就是参加这个共同体,而且是参加政治公共体,参加国家”
[3]。
正因为如此,所以要解释、理解人权特别是政治权这个事实,就“只有用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关系,政治解放的本质来解释”
[4]。
也正因为如此,也可以把人权看作人参与社会交往的资格。
有无这种资格,有无这种对于人的社会地位的承认,也就是有无权利。
没有这种资格和承认,就没有权利;一切政治压迫、经济剥削都是对人的作为人资格的否定;有了这种资格和承认,就有了这种权利,就有了现实的社会力量从事一定的社会活动和获得自己所需要的利益。
人的“任何一种解放”
都是对于人的作为人的资格、人的权利的一种确认和肯定、“都是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
[5]。
19世纪中叶以后,“人权”
成为工人阶级批判资产阶级的武器。
“政治自由、集会结社的权利和出版自由,就是我们的武器;如果有人想从我们手里夺走这个武器,难道我们能够袖手旁观和放弃政治吗?”
[6]这时,对资产阶级来说,已不存在什么人权是不是它的专利问题,而是它有没有资格讲人权的问题了。
于是,1864年,马克思在《国际工人协会临时章程》中明确提出了人权的要求,他写道,“这个国际协会以及加入协会的一切团体和个人,承认真理、正义和道德是他们彼此间和对一切人的关系的基础,而不分肤色、信仰和民族”
,“他们认为:一个人有责任不仅为自己本人,而且为每一个履行自己义务的人要求人权和公民权。”
[7]这标志着“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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