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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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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社会取消了私有制,消灭了剥削阶级,这为实现劳动人民的社会地位平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斯大林曾把社会主义的平等概括为四个方面:“(一)在推翻和剥夺资本家以后,一切劳动者都平等地摆脱剥削而得到解放;(二)在生产资料转归全社会公有以后,对于大家都平等地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三)大家都有尽各人能力劳动的平等义务,一切劳动者都有按劳动取酬的平等权利(社会主义社会);(四)大家都有尽各人能力劳动的平等义务,一切劳动者都有各取所需的平等权利(共产主义社会)。”
[29]把斯大林的这个论述进一步归纳起来,社会主义平等主要是三个方面:
一是政治平等,即人民群众是生产资料的主人,劳动群众平等地占有生产资料,由此平等地享有政治权利和法律权利以及相应的政治义务和法律义务。
二是劳动平等,即由于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的占有者,因此,拥有运用生产资料进行生产劳动的权利,社会应合理地安排每个人的劳动;由于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的占有者,因此,有进一步发展生产、增加社会财富的义务,社会应督促每个人的劳动。
“‘不劳动者不得食’——这就是社会主义实践的训条。”
[30]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是人民群众的极其重要的平等权利和义务。
三是分配尺度平等,即“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
[31]。
它要求一切有劳动能力的人必须参加劳动,社会在做了各项必要扣除之后,每个劳动者按照所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领取自己应得的报酬。
公有制和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两个基本特征。
公有制为按劳分配提供了前提;劳动者通过按劳分配更加切实感到他是生产资料的主人。
在经济领域,社会主义平等的最大特点就是分配尺度的平等。
劳动作为分配的同一尺度,不仅体现了尺度平等,而且体现了尺度合理。
按劳分配把全体公民的社会贡献与个人所得结合起来,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结合起来,这对于调动公民的劳动积极性,协调个人和社会的关系,促进社会进步、发展生产,无疑都具有重要意义。
从这点上说,社会主义和“特权”
是根本不相容的。
任何形式的利用不正当手段谋求不正当的权利,都同社会主义平等原则背道而驰。
当然,社会主义平等也是相对的。
社会主义是平等的社会,但社会主义并不是在一切方面都是“平等的王国”
。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明确指出,“消灭一切社会的和政治的不平等”
的提法是“不明确的”
,应当改成:“随着阶级差别的消灭,一切由这些差别产生的社会的和政治的不平等也自行消失。”
[32]恩格斯在《给奥·倍倍尔的信》中批判了消灭一切不平等的荒谬主张:“在国和国、省和省、甚至地方和地方之间总会有生活条件方面的某种不平等存在,这种不平等可以减少到最低限度,但是永远不可能完全消除。
阿尔卑斯山的居民和平原上的居民的生活条件总是不同的。
把社会主义社会看作平等的王国,这是以‘自由、平等、博爱’这一旧口号为根据的片面的法国人的看法,这种看法作为当时当地一定的发展阶段的东西曾经是正确的,但是,像以前的各个社会主义学派的一切片面性一样,它现在也应该被克服,因为它只能引起思想混乱,而且因为已经有了阐述这一问题的更精确的方法。”
[33]
作为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社会主义还没有完全消灭不平等的阶级根源。
虽然社会主义已经消灭了剥削阶级,但阶级斗争在一定范围内还将长期存在,并且在一定条件下还可能激化。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消灭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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