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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权利和义务之间的相称。
在政治领域,公正是一种政治原则,叫“政治公正”
,它所要求的是社会成员的社会作用和社会地位之间是相称的。
也就是说,某人的社会作用较大,他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某人的社会地位较高,他对社会的作用也较大。
这就是公正的。
反之,一个人对社会的作用很大,而社会地位却较低;一个人的社会地位很高,但对社会的作用却很小。
这就是不公正。
作用和地位之间的相称,也就是权利和义务之间的相称。
马克思所说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14],强调的就是权利和义务之间的统一。
葛德文也认为:“有两个问题是对于正确阐明社会原则极其重要的,因此应该分别加以研究,一个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人应尽的义务,一个是他们应享的权利。
义务和权利不过是表达正义原则的不同方式。”
[15]几千年的私有制社会之所以是不公正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人的权利和义务相脱离,“它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
[16]。
因此,为了实现社会公正,在反对资产阶级、争取无产阶级和全人类解放的斗争中,马克思、恩格斯一直把实现权利和义务之间的统一作为奋斗目标。
政治公正要求,每一个社会成员,有一份社会权利,同时也就有一份社会义务,负有一定的责任和使命。
特别是对于担任一定社会公职的人来说,更应该在行使权利的时候考虑到自己的义务和责任,正如恩格斯所说的,“一切自由的首要条件:一切官吏对自己的一切职务活动都……向每一个公民负责”
[17]。
我国宪法在规定公民应享有的权利的同时,又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并要求公民在行使个人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他人、集体和国家的权利,负有不得滥用权利的义务。
权利和义务之间的相称不仅包括二者在质上的统一,有权利者必须有义务,有义务者必须有权利;而且包括在量上的一致,即权利大的人应尽更多的义务,尽义务多的人应享有更大的权利。
如果某人权利很大却尽义务很少,或者尽义务很多但享有的权利很少,这都是不公正。
第三,自由和责任之间的相称。
在法律领域,公正是一种法律原则,叫“法律公正”
。
它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与罚之间相一致、相平衡,罪罚相当。
对触犯刑律的人进行惩罚是公正;对那些并未犯法的人进行惩罚则不是公正。
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是公正;重罪轻罚、轻罪重罚,则是不公正。
霍尔巴赫曾经指出:“公正的法律要求:在每一个国家中,公民都应按照他对同胞所做之事是善或恶而得到奖励或惩罚。
……如果社会在这方面处理不当,如果嘉奖了不配的、无用的和有害的人,它将自食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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