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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维特根斯坦看来,理解问题与真理问题之间的区别乃在于:在一种通过逻辑上完美的方式构造出来的语言中,我们必须假定已经把对象作为意义赋予给词语了;但是我们却不能先天地假定语言中的陈述与事实是相关联的。
我们先天所能假定的只是,陈述借助于它们的逻辑形式是与可能的事实相关联的。”
[12]
关于由“是”
能否推出“应该”
的问题,我们认为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而是要看“是”
所指的事实是什么。
如果“是”
所指的事实是自然事实,而自然事实中并不包含人与自然事实的价值关系,那么由对这种事实的认识所形成的“是”
当然推不出“应该”
的价值判断。
在这种意义上,逻辑实证主义否认由是可以推出应该就是对的。
然而,如果这里的事实不是纯粹的自然事实而是包含价值的社会事实,那么由对这种价值事实的正确认识所形成的“是”
中推出“应该”
来就不仅有必要、而且有可能。
价值判断是建立在价值事实的对象性基础和价值认识的认识论基础之上的。
对于价值和意义的认识也有真和假的问题。
真理性的价值认识既是价值事实的正确反映和理解,也是正确地从事价值评价的真理性基础。
即便是自然事实,当人们把它们同人的需要和利益联系起来加以考察,也就在相对的范围内和程度上转化为社会事实,因而可以从对它们的价值认识中推演出人们对它们的价值评价和判断。
2.真理性尺度和合理性尺度的内在差别
真理性与合理性都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所追求的目标,但二者之间在性质和内容方面又是有所不同的。
注意到它们之间的区别,才能真正把握它们的联系和统一,也才能自觉地处理好它们之间的关系。
真理性尺度是对于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作为一种社会认识活动所提出的最高要求,它所强调的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合规律性,要求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切实尊重和贯彻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客观性原则,按照社会现象的本来面目、内在本质和发展规律来认识和理解它们,达到全面、准确和真实的把握。
合理性尺度是对于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作为一种价值评价活动所提出的最高要求。
它所强调的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合目的性,要求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切实尊重和贯彻科学合理的主体性原则,以人的内在本性和社会发展进步作为自己的价值取向,建构合理有效的评价体系,以达到对于人文社会现象及其价值意义的正确评价。
3.真理性与合理性的辩证统一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的真理性尺度与合理性尺度尽管各有其具体要求、内容和功能,但它们又有着共同的基础,都建立在人类的社会性生存实践的基础之上,又服从于同样的目的,即对于人类社会历史的科学把握和价值评价,因此在本质上是内在相通、互为前提和统一发挥作用的。
首先,真理性是合理性的必要前提。
价值评价是否合理取决于认识的真理性及其程度。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首要任务是追求真理,而这正是人类认知本性的一种表现和实现方式。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一切具体认识活动和方式,都不过是人们探索和追求真理的具体手段,社会观测、社会发现、社会预见、社会理解、社会评价、社会决策、社会监测、社会控制等,都必须建立在认识的客观性和真理性基础之上,都必须能够切实“合于”
人和社会客体存在、运动、变化、发展的本质和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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