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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认为《矛盾论》“这篇论文主要是从列宁的《黑格尔〈逻辑学〉一书摘要》引申出来的。
在哲学的层次上,毛泽东是以一种道家学说的外表,单纯重复包含在列宁《黑格尔〈逻辑学〉一书摘要》中的辩证法本体论的原则”
[63]。
显然,莱文的这一论断是缺乏根据的,因而是站不住脚的。
无疑,毛泽东的这一思想与教科书理论体系是不协调的。
如毛泽东主张“生产关系、理论、上层建筑这些方面,在一定条件之下,又转过来表现其为主要的决定的作用”
,便与人们通常所理解的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决定作用、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的命题在逻辑上不易协调。
由此便产生了对毛泽东这些主张的批评和修补的企图。
如有学者指出:矛盾的具体形态是千差万别的,有些矛盾有主次之分,有些矛盾根本不存在主次方面的区别,只表现为同一根源或同一运动的对立。
有些矛盾表现为“相反相成”
,有些则表现为“物极必反”
。
有的矛盾双方的地位是不能相互转化的。
例如,物质与精神之间的对立,就具有绝对的意义,物质第一性,精神第二性之间矛盾的地位和作用是不能转化的。
主观唯心主义正是把精神对物质的反作用,精神经由实践转化为物质说成是二者矛盾地位的转化,引出从精神中可以派生出物质的错误结论。
不加分别地认为凡矛盾必分主次方面,是一种反辩证法的形而上学观点。
该学者进而还具体分析了经常加以引用的一些实例即政治和经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认为把这些矛盾套上“凡矛盾必分主次”
的模式,推演出矛盾双方必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的结论,这是导致上层建筑决定论、精神万能论的理论依据。
[64]另一些学者认为“提出矛盾双方的主次之分,是对唯物辩证法的发展,但它并不是普遍原理”
[65]。
此外还有论者试图对毛泽东的有关论述进行“修补”
。
如有学者提出,事物不仅有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而且有基本矛盾和矛盾的基本方面。
“‘矛盾论’中给主要矛盾所下的定义,乃在于指出矛盾的不平衡性,而不是从主要矛盾与基本矛盾的区别来规定主要矛盾的。
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的区别固然标志着矛盾的不平衡性,可是,基本矛盾与非基本矛盾的区别也标志着矛盾的不平衡性,因此,我们从区别主要矛盾与基本矛盾出发给主要矛盾以规定,自然比从指出矛盾的不平衡性出发给主要矛盾以规定要更加具体。
毛泽东同志给主要矛盾所下的定义,是概括我们这里所谓主要矛盾和基本矛盾的共性的。”
而且,“基本矛盾的存在并不排斥主要矛盾可以存在,它们各自都有自己存在的内在理由,并且,对于事物的存在和发展,特别是对于复杂的事物的存在和发展,各自有着不同的意义和作用。
这种不同的意义和作用是不能相互吞并或代替的。
主要矛盾不具有基本矛盾的意义、不起基本矛盾的作用,基本矛盾也不能无条件地代替主要矛盾。
即使某一具体的基本矛盾在其事物发展的一定条件下起着主要矛盾的作用,具有主要矛盾的意义,那也只因为:在该条件下它同时也就是主要矛盾而已,换句话说,在那种情况下,它不是以基本矛盾的资格出现的,而是以主要矛盾的身份作用于自己的事物”
[66]。
这些批评和修补无疑也从反面证明了毛泽东关于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主要矛盾方面与次要矛盾方面在一定条件下的互相转化的论述在理论上与教科书体系的非协调性。
当然,从教科书理论体系的角度看,这些批评与修补是完全有道理的。
因为非如此无法使毛泽东的有关论述与教科书协调起来。
但是,同样无可怀疑的是,毛泽东关于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主要矛盾方面与次要矛盾方面在一定条件下的互相转化的主张,从其长时期地坚持这一观点来看,显然不能理解为理论上的疏忽,而是恐怕另有深意。
除过延安时期的读书批注和《矛盾论》中的论述之外,在新中国成立后至少还有两次谈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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