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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一来,辩证法之丧失信誉便成为不可避免之事。
在这种情况下,恢复辩证法名誉的唯一途径便只能是让辩证法复归于实践智慧,即作为一种实践辩证法而存在,而彻底放弃以黑格尔为典范的理论辩证法的僭妄。
而让辩证法复归于实践智慧,便意味着作为一种实践智慧的中国古代哲学的复兴。
当然,中国实践哲学的复兴并不是简单地回到古代实践哲学,而是必须使之现代化,将之转换成为一种现代实践哲学。
这是因为,现代实践所面临的生活世界已与古代人所面临的世界有了根本性的不同,因而需要有与之相应的实践智慧或获取实践知识的方式。
而实现这种转换的途径之一,便是基于中国现代的现实生活实践的境况性,一方面与古代实践哲学展开对话,另一方面与西方现代实践哲学展开对话,通过对话而扩展自身的理论视角,实现视界的融合。
而这本身,便是一种作为实践智慧的辩证法过程。
2.毛泽东的实践辩证法
既然毛泽东哲学是一种实践哲学,那么,《矛盾论》中的辩证法便只能是一种实践辩证法。
所谓实践辩证法是与理论辩证法相对应的概念。
如前所述,在理论中,形式逻辑是必须遵守的,因为这是保证理论确定性的唯一方式,所以与形式逻辑同一律相冲突的辩证法是不能成立的,从而,辩证法要能够成立,只能是一种实践辩证法,只能作为一种实践智慧。
而关于实践智慧,在哲学史上,亚里士多德作过最为详尽的讨论,因而,我们可以对比于亚里士多德对于实践智慧的讨论而从实践哲学的视角对《矛盾论》辩证法进行一种阐释。
在亚里士多德哲学中,人类活动被划分为理论、实践和创制三种基本方式。
理论的对象是“出于必然而无条件存在的东西”
,即“永恒的东西”
;而“创制和实践两者都以可变事物为对象”
[35]。
但实践与创制又有区别。
一般而言,实践是一种自身构成目的的活动,而创制的目的则在活动之外。
而在每一种人类活动中,都有一种与之相匹配的品质和行为的能力。
对于理论或思辨而言,这种品质是理论智慧或哲学智慧;对于创制而言,是技艺;对于实践而言,便是实践智慧或明智。
在《尼各马科伦理学》第六卷第五章中,亚里士多德对实践智慧进行了详尽的讨论。
亚里士多德认为,实践智慧既不同于理论智慧亦不同于技艺。
与理论智慧不同,它不考虑那些不变的东西,因为对于不变的东西,人只能认识它而不可能对之有所作为。
与技艺不同,技艺的目的是要制造某种事物对自己有益,而实践智慧的目的却不是要制造别的事物,实践的目的就是它自身。
因此,所谓实践智慧或明智“就是善于考虑对自身的善以及有益之事,不是对于部分的有益,如对于健康、对于强壮有益,而是对于整个生活有益”
[36]。
亚里士多德关于实践智慧的分析是在探讨如何能将实践中不同的乃至互相冲突的因素结合起来进行思考,以便能够把握住那事物最佳的度、最适宜的行动方案。
亚里士多德的实践概念指的是人际间的伦理和政治行为,这与马克思主义哲学所说的实践概念有很大的不同,但就都是关于人的行动而言,是有相通之处的[37],因而是可以作为一种对照以考察毛泽东的辩证法思想的。
其实,《矛盾论》所要解决的问题与亚里士多德伦理学的对象有很大程度上的相似之处,那就是在一种复杂的境况中行动者如何选择最佳的行动方案。
我们从普遍原理与特殊事物的关系、行动境况的构造与分析、行动的逻各斯等几个方面比照亚里士多德的实践智慧分析来考察毛泽东《矛盾论》中的辩证法。
普遍原理与特殊事物的关系问题,是任何关于人的行动的分析不可避免地首先要遇到的问题。
亚里士多德首先从存在状态上区别了理论同实践(和创制)的对象。
理论的对象是“出于必然而无条件存在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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