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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与人们的批评与修补相反,毛泽东并没有将“基本矛盾”
和“主要矛盾”
加以区别。
他在读艾思奇的《哲学选辑》时明确地写下了“基本、主导,主要意思是一样的,将他们区别起来是不对的”
批语。
[68]而且,正如一位论者所指出的那样,“毛泽东在这一时期的讲话、文章并未对基本矛盾与主要矛盾加以区分。
例如,关于帝国主义与中华民族的矛盾,在1937年5月《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时期的任务》中,毛泽东用的是‘基本矛盾’这一概念;在1939年12月写的《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中,用的却是‘主要矛盾’”
[69]。
毛泽东辩证法之与西方辩证法的不同之处,还可从毛泽东之反对辩证法有三大基本规律的说法见出。
辩证法包含三大基本规律,这是从黑格尔到苏联哲学教科书都一致所坚持的,但毛泽东却予以批评。
我们知道,毛泽东早年只是强调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法的核心,而并不排斥其他基本规律的说法。
但在晚年却写道:“辩证法的核心是对立统一规律,其他范畴如质量互变、否定之否定、联系、发展……都可以在核心规律中予以说明。
盖所谓联系就是诸对立物间在时间和空间中互相联系,所谓发展就是诸对立物(Anorises)斗争的结果。
至于质量互变、否定之否定,应与现象本质、形式内容等等,在核心规〔律〕的指导下予以说明。
旧哲学传下来的几个规律并列的方法不妥,这在列宁已基〔本〕上解决了,我们的任务是加以解释和发挥。
至于各种范畴(可以有十几种),都要以事物的矛盾对立统一去说明。
例如什么叫本质,只能说本质是事物的主要矛盾和主要矛盾方面。
如等〔此〕类推。”
最后还指出:“不必抄斯大林。”
[70]在1964年8月的一次谈话中,还直接对恩格斯的三大规律说提出了批评:“恩格斯讲了三个范畴,我就不相信那两个范畴。
(对立统一是最基本的规律,质量互变是质和量的对立统一,否定之否定根本没有。
)质量互变、否定之否定同对立统一规律平行的并列,这是三元论,不是一元论。
最根本的是一个对立统一。
质量互变就是质与量的对立统一。
没有什么否定之否定。
肯定、否定、肯定、否定……事物发展,每一个环节,既是肯定,又是否定。”
在1965年12月的杭州会议上,毛泽东又说:“辩证法过去说是三大规律,斯大林说是四大规律。
我的意思是只有一个基本规律,就是矛盾的规律。
质和量,肯定和否定……内容和形式,必然和自由,可能和现实等等,都是对立的统一。”
[71]
对于毛泽东辩证法与西方辩证法传统的这些深刻的不同之处,我们不能视而不见,更不能认为是毛泽东在理论思维上的失误,而是应该认真研究,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
2.从中西思维方式的差异理解毛泽东的辩证法
毛泽东在主要矛盾和主要矛盾方面对自己观点的坚持,晚年对于恩格斯称为黑格尔“构筑整个体系的基本规律”
的否定之否定规律的否定,提示我们应当重新审视这一问题。
显然,这里涉及的不是细枝末节的逻辑上的一致性问题,而是根本性的思维方式上的问题。
如果我们换个角度,从中西思维方式的差异来看这一问题,恐怕就容易理解毛泽东在理论上的这种坚决态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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