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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尔巴哈提出,“类的保持是由于自然的理由,类无非就是借**而繁殖繁衍的个体的总和”
。
显然,这是一种自然主义的观点,其中的个人是抽象的个人。
费尔巴哈“所分析的抽象的个人,实际上是属于一定的社会形式的”
。
[32]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的论断,摒弃了费尔巴哈关于个体和类的观点,把人与人的关系从个体和类转变为个人和社会的关系。
社会和类是不同的概念。
“类”
强调的是个体的自然同一性,而“社会”
关注的则是个人之间的全部关系。
马克思所说的全部社会关系的总和,指的就是社会。
“生产关系总合起来就构成为所谓社会关系,构成为所谓社会,并且是构成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的特征的社会。”
[33]从类的观点来考察人,只能看到抽象的同一性,差异只是性别、肤色、年龄等;从社会的角度来考察人,看到的是人的社会属性、阶级差别,如奴隶主与奴隶、地主与农民、资本家与工人。
历史唯物主义关于人的本质有两个基本命题,即人的本质是劳动和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
这两个命题并非相互否定,而是相互补充的。
一方面,“人的本质是劳动”
有待于深化为“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
。
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提出,人的本质是劳动。
但是,不同历史阶段有不同的劳动方式,而劳动方式之所以不同,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受社会关系尤其是生产关系的制约。
劳动是在社会关系中进行的,社会关系不过是人们的物质的和个体的活动所借以实现的必然形式。
因此,要具体说明人的本质是劳动,就必须从劳动上升到社会关系。
另一方面,“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
是以“人的本质是劳动”
为前提的。
人只有通过劳动才能成为现实的人,而在劳动中的人必然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
正如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说,“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生产活动的一定的个人,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
[34]。
这种社会关系反过来决定着人的社会特质。
所以,马克思强调,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
,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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