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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因此,范畴的产生和运用是认识的升华,它标志着主体与客体的分化。
同时,主体与客体的分化是通过自在客体与观念客体分化的形式表现的。
所谓观念客体,就是指主体在观念中通过逻辑形式所把握的客体。
人一旦把范畴关系置于主体与客体之间,思维就具有了建构的特点。
思维的建构就是思维通过范畴关系或概念结构把自在客体转化为观念客体的过程。
自在客体的分化过程是在观念中进行的,也就是逻辑观念、概念结构对其分解和理解的过程,是概念结构对感性材料有序化的过程。
它们表现为这样的关系:自在客体→逻辑结构→观念客体。
正因为观念客体是经过逻辑结构的中介由自在客体转化而来,因而逻辑结构就成为二者的转化器。
逻辑结构不同,对自在客体的反映也就不同,具体表现为对信息输入的选择不同,加工角度和程度不同,信息被规范、被建构的方式不同,从而观念客体也就不同。
以石块下落为例,自古代到现代,同样是石头从高空落下的事实,亚里士多德把它看作是石块在寻找自己的天然位置,伽利略看到的是石头与天体一样做圆周运动,牛顿则领悟出地心引力,爱因斯坦则看到石块在引力场中沿黎曼空间走最短的路程。
这里,概念结构起到的是把自在客体转化为观念客体的建构作用。
从信息论的观点来看,思维的建构作用就是特定的概念结构对信息的加工、转换作用。
概念结构类似某种信息转换器,它把外界输入的信息转化为主体的思维要素,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外界的结构、属性、规律。
这种转换过程固定下来就形成某种思维模式。
一定的概念结构仅仅是对客体的一定程度的把握和转换,它不可能穷尽客体的一切信息、结构、属性。
所以,主体及其思维的选择性既是能动性的体现,又是受动性的体现。
主体只能在一定限度内,在它可选择、可理解的限度内活动,实际上,主体是被外在的自在客体与内在的概念结构双重制约的。
思维的建构体现了主体与客体以概念结构为中介的双向运动,主体以概念结构去分解自在客体,而自在客体也就在一定程度上转化为观念客体,这就使人的认识过程也就表现为思维的建构过程,表现为“从主体方面去理解”
的过程。
思维的建构是思维通过由抽象到具体,形成“先验的结构”
的方式去把握社会历史的过程。
马克思明确而深刻地揭示了思维建构的特殊道路。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思维的具体是通过思维的综合而实现,“具体之所以具体,因为它是许多规定的综合,因而是多样性的统一”
。
[36]在这一过程中,规定的抽象、多样化的形成以及规定的综合,都要靠思维的建构作用。
思维的建构,把混沌的具体稀薄为各种抽象的规定,然后再把各种规定综合起来,这些工作一旦做完,“材料的生命一旦观念地反映出来,呈现在我们面前的就好像是一个先验的结构了”
。
[37]因此,思维的建构形成的仿佛是“先验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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