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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
哪里的法律真正地实现了自由,哪里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
压制自由,即违反人的本性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而是对非法行为的公开认可。
因此真正的法律与形式上的法律的区别,就是“任性和自由间的差别”
[12]。
马克思关于以人性为尺度区分人性国家与非人性国家、真正的国家与坏的国家的理论和方法,从根本上说是唯心主义的,没有摆脱抽象人道主义历史观的影响。
但马克思的看法中,有两个方面很值得注意。
第一,同黑格尔为普鲁士国家辩护,认为它是伦理观念实现的看法相对立,马克思从黑格尔的前提中得出相反的结论:普鲁士专制制度不符合国家的概念,不是真正的国家。
例如,从普鲁士政府企图制定林木盗窃法,把农民捡拾枯枝列为盗窃来看,它不是以国家的身份和根据国家的精神来对待一切成员,它不是按照自己的理性和普遍性而行动。
普鲁士国家名为国家,实际上违背了国家的本质,脱离常规,变成林木占有者的奴仆和工具。
整个国家机关都成为林木占有者的耳、目、手、足,为林木占有者的利益探听、窥视、估价、守护、逮捕和奔波。
这样,左右普鲁士国家灵魂的并不是理性和自由,而是私人利益。
这种由普遍利益的体系降低为私人利益的国家,与国家的概念是不符合的。
普鲁士专制国家不是真正的国家,还因为它作为“国家支柱的并不是自由的理性,而是信仰”
[13],即把国家建立在宗教的基础上,把宗教(基督教)的特殊本质作为国家的准则。
这是把政治原则和基督教原则、宗教和世俗、国家和教会混为一谈。
在一个国家里可以有不同的教派,国家不应该排斥一种宗教或推行一种宗教。
如果这样,这种所谓国家不是国家,而是同国家本质相抵触的教会。
普鲁士的法律也不是真正的法律,它不符合法律的本性,即保证和实现自由。
实际上普鲁士“政府所颁布的法律本身就是这些法律使之成为法律的那种东西的直接对立面”
[14]。
例如普鲁士专制政府实行的书报检查令,它是以惩罚自由为目的的,因此在马克思看来,它虽然具有法律的形式,但“不是法律,而是警察手段,并且还是拙劣的警察手段”
[15]。
马克思立论的根据是唯心主义的,但他对真正国家、真正法律的向往,反映了他对专制制度的抨击和憎恨,对美好制度的追求。
第二,更加重要的是,马克思并没停止在普鲁士专制制度不符合国家概念的范围内,而是力求探讨产生这种背离的根源,提出了私人利益的问题。
马克思认为,私人利益是极端利己的,它既没有祖国,没有全省,也没有共同的精神,甚至连乡土观念也没有。
私人利益的代表一旦变成国家权威的代表,处于立法的地位,必然导致实际的国家和法同它的概念相背离。
他在发表于《莱茵报》上的《论普鲁士等级委员会》一文中说:“在真正的国家中是没有任何地产、工业和物质领域作为这一类粗陋的物质成分同国家协议的;在这种国家中只有精神力量。”
并且认为:在真正的国家里,“占主导地位的不是物质,而是形式,不是没有国家的自然,而是国家的自然,不是没有自由的对象,而是自由的人”
[16]。
马克思虽然对私人利益决定国家和法表示愤慨,但不能不承认这个事实。
这促使他开始把视线转向物质利益问题,为以后正确解决这个问题规定了一个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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