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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在《莱茵报》时对国家的看法,基本上属于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观点。
他虽然把国家应该是什么和实际是什么区分开来,但却没有陷入应有和现有的绝对对立。
相反,他以此为据来猛烈抨击普鲁士的专制制度,并通过对真正的国家的憧憬,表现出激进的政治态度。
国家的本质是什么?在马克思看来,“国家应该是政治的和法的理性的实现”
[4]。
因此理性是国家的本质和基础。
国家既然是合乎理性的社会存在,它的真正社会作用和教育自己成员的办法,应该是使他们成为国家的成员,把个人的目的变成大家的目的,把粗野的本能变成道德的意向,把天然的独立性变成精神的自由,使个人和整体生活打成一片,使整体在每个人的意识中得到反映。
也正因为国家的本质是理性自由的体现,因此它对每一个国家成员应该是一视同仁的,例如对所谓被控盗窃林木的人就应该以国家的态度来对待他们,“国家应该把森林条例违反者看做一个人,一个和它心血相通的活的肢体,看做一个应该保卫祖国的战士,一个法庭应倾听其发言的证人,一个执行着社会义务的集体中的一员,一个神圣的家主,而最主要的是应该把他看做国家的一个公民。
国家不能轻率地撤销自己某一成员的这一切职能,因为只要国家把一个公民变成罪犯,它就是砍断自身的活的肢体”
[5]。
也正因为国家是理性的体现,因此它同政府机构、官员是不同的。
虽然专制的政府机关可以自诩为体现了国家的理性,实际上它们歪曲了国家的本性,它们的思想方式不是国家的思想方式,而是政府官员的思想方式,是同国家的本质相对立的。
真正的国家应该支持公民起来反对这种政府机构,“即使公民起来反对国家机构,反对政府,道德的国家还是认为他们具有国家的思想方式”
[6]。
唯心主义的国家观,使马克思并没有真正理解国家的本质,理解国家同政府机构、官吏之间的真实联系。
国家和法是密切联系的。
没有不依靠国家来实施的法律,也没有不以法律形式来行使国家职能的国家。
同对国家本质理想化的看法相一致,马克思也把真正的法律看成是“反映自由的肯定存在”
[7],即以法律的形式来肯定和承认自由。
法律不应该是妨碍自由、压制自由的手段,恰恰相反,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
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
所以马克思对法律发表了一个概括性的看法:“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8]
真正的国家、真正的法律,是一种尺度、一种标准,是判明一个国家及其法律是否具有现实性的准绳。
在马克思看来,实际的事物是各不相同的、变化的,它不能成为衡量理性的尺度,而只有理性才是衡量事物的尺度。
以理性为尺度,在国家问题上就是以国家概念为尺度。
他说:“真正的国家、真正的婚姻、真正的友谊都是牢不可破的,但任何国家、任何婚姻、任何友谊都不完全符合自己的概念。”
[9]正如同在自然界,某一个有机体不再符合自己的职能时,它的解体和死亡就自然而然地到来一样,当一个国家离开了国家的观念时,它是否值得继续存在下去就成为世界历史必须解决的问题了。
马克思以此为据,提出了人性国家与非人性国家的问题。
与国家概念相一致的国家是真正的国家。
所谓符合概念、符合理性、符合人性是一致的,因为理性和自由既是国家概念的内涵,又是人的本性的根本内容。
当马克思说,“哲学所要求的国家是符合人性的国家”
[10],指的就是实现理性自由的国家。
反之,“不实现理性自由的国家就是坏的国家”
[11],也就是非人性的国家。
同样,真正的法律,是“合乎理性的准则”
,即符合“自由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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