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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是社会存在物,这一点马克思在《提纲》之前就论述过。
但人的社会性,不单是人不能离开社会,而且在于任何人都是生活在一定的社会形态之中。
《提纲》强调的正是这一点。
马克思在批评费尔巴哈关于“个体”
的观念时指出,费尔巴哈“所分析的抽象的个人,实际上是属于一定的社会形式的”
[20]。
任何个人都是属于一定社会形式的个人。
但社会不是个人的简单集合,而是表示这些现实个人的彼此发生的那些联系和关系的总和。
因此,属于一定社会形式的个人,是处于一定的社会结构之中的。
例如,在阶级社会中,个人——集团(阶级)——社会是统一的,个人属于一定的集团(阶级),而各个集团(阶级)构成特定的社会。
所以人类社会的关系是个人——集团——社会,而不是个体——亚种——类,马克思后来把后一个公式称为对历史科学的“奚落”
。
个人问题的解决,归根结底取决于他所属的阶级的命运;而某个阶级的前途,取决于社会形式的变化。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某个工人可以成为资本家,由一无所有变成百万富翁,但整个无产阶级的解放不可能依靠每个工人的发财致富来解决。
实际上,工人的前途依靠整个无产阶级的解放,而无产阶级解放,取决于整个社会问题的解决。
头足倒置是错误的。
第二,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的论断,摒弃了费尔巴哈关于个体和类的观点,把人与人的关系从个体和类转变为人与社会的关系。
在《提纲》之前,马克思对费尔巴哈的“类”
的认识并不明确。
他有时把它同社会相提并论,这在1844年8月11日致费尔巴哈的信中表现得很明显。
人作为社会存在物和作为类存在物似乎是可以相互代替的。
1845年的《提纲》消除了这种混乱。
社会同类的概念是不同的。
“类”
强调的是个体的自然同一性,它对个体是一视同仁的,而社会则是积极活动的个人之间的全部联系和关系。
马克思所说的全部社会关系的总和,指的就是社会。
他在《雇佣劳动与资本》中明确地指出了这一点,说:“生产关系总利起来就构成所谓社会关系,构成所谓社会,并且是构成为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的特征的社会。”
[21]
如果说把人作为个体和类的关系,在生理学、解剖学、体质人类学范围内允许的话,用以考察社会则不行。
把人从个体和类的关系变成人与社会的关系,对于历史观是非常重要的。
从前一种观点出发,必然把研究的重点集中在探求个体的类本质,即寻找个体的永恒不变的本质;从后一种观点出发,必然是研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社会及其发展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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