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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四规定:“人同人相异化”
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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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个异化规定是“人同人相异化”
,它也是四个异化劳动规定中最为蹊跷的一个。
先看马克思所作的规定:“人同自己的劳动产品、自己的生命活动、自己的类本质相异化的直接结果就是人同人相异化(dieEntfremdungdesMensens)。
当人同自身相对立的时候,他也同他人相对立。
凡是适用于人对自己的劳动、对自己的劳动产品和对自身的关系的东西,也都适用于人对他人、对他人的劳动和劳动对象的关系。”
[55]
这几乎是马克思有关第四个异化劳动规定的所有论述。
同前三个规定相比,第四规定不仅内容少得可怜,而且从形式上看,它仿佛只是来自前三个规定,特别是对第三规定的一种类推:既然人同自己的劳动产品、生命活动、类本质都异化了,那么人与人之间自然也就异化了。
而且,从马克思的“人的类本质同人相异化这一命题,说的是一个人同他人相异化,以及他们中的每个人都同人的本质相异化”
[56]这一表述来看,第四规定仿佛就是第三规定的一部分。
正是因为如此,有些学者根本就不承认它是一种独立的异化规定。
譬如,梅本克己就提出可以把第三和第四规定合二为一,将马克思的异化劳动规定视为是三重异化[57];广松涉也认为马克思是在第三规定的框架内来处理第四规定的,因此可以将马克思的异化劳动视为“人与对象”
、“人与自己”
、“人与类(其中的实质是人与人)”
这样的三重规定。
[58]我不同意将第四规定与第三规定合二为一的做法,认为第四规定仍然是一个独立的异化规定。
因为,按照我们前面的分析,第三规定中的“类本质”
根本就不包含共同体或者社会关系的含义,而只是人的自由自觉的本性,而第四规定指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两者不可划归到同一个范畴当中。
但是,一旦将它看成是一种独立的异化规定,它也面临着诸多理论困难。
譬如,“当人同他自身相对立的时候,他也同他人相对立”
,这是怎么样推出来的?还有,“凡是适用于人对自己的劳动、对自己的劳动产品和对自身的关系的东西,也都适用于人对他人、对他人的劳动和劳动对象的关系”
,这是怎么回事?对这些问题,马克思没有给予任何说明。
没有说明,要理解其含义,就只能靠我们自己去推断。
在上述马克思本人有关第四规定的说明中,“当人同他自身相对立时,他也同他人相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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