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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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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在马克思的经济学中,私人所有一般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指“基于自己劳动基础上的私人所有”
,即劳动者“所有”
(Eigentum)自己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果实,并在意识中和市民法中,确定所有物属于自己,而不属于他人。
这是在私人层面上所实现的“劳动和所有的同一性”
。
另一种是“资本主义的私人所有”
。
按照《资本论》中的规定,这种私人所有是建立在对“基于自己劳动基础上的私人所有”
剥夺的基础上的[37],其实就是资本本身。
它是以“劳动和所有的分离”
为前提的。
为论述起见,我们把前一种称为“私人所有Ⅰ”
,而把后一种称为“私人所有Ⅱ”
。
所谓两种异化劳动是指“作为对象化活动的异化劳动”
与“属于他人的异化劳动”
。
所谓“作为对象化活动的异化劳动”
是指人把自己的体力和脑力注入到自然对象当中,使对象成为人可以消费的劳动产品,但是,由于这一活动毕竟包含着将自己的本质力量外化于他者之中,即“异化”
(Entfremdung)的本义,故可以称为异化劳动。
当然,这种异化劳动是生存所必需的,故常被称为带有积极含义的“对象化”
(Vergegenst?ndlig)。
事实上,马克思在《第一手稿》中也曾这样称呼它。
但是,这里出于讨论循环论证问题的需要,尽管有些别扭,我们姑且把它称为“异化劳动Ⅰ”
。
而所谓的“属于他人的异化劳动”
是指劳动者的劳动及其成果不属于自己,而属于他人。
这其实也是异化的本来含义之一,特别是英文的异化表现“alienation”
——指商品的“转让”
或自然权利的“让渡”
——的本义。
这种异化劳动的典型形式有两种,一种是指一般商品经济下为了获取交换价值的劳动,即商品生产者将自己的产品转让给他人;另一种是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即工人的劳动属于资本家。
同样,为论述起见,我们把这两种异化劳动统称为“异化劳动Ⅱ”
。
显然,“异化劳动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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