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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在主客关系上的异化,如果有“获益者”
的话,那就是外在对象本身;而“异化劳动Ⅱ”
则是在人与人关系上的异化,其获益者则是劳动者以外的他人。
这是两者的根本区别。
需要说明的是,这两组概念并不仅仅是根据马克思成熟时期的经济理论所作出的区分,事实上在《第一手稿》中,尽管还没有那么明确,但马克思已经有了要区分这两组范畴的意图。
我们回忆一下,在[异化劳动和私人所有]一节之前的“收入的三个来源”
[工资、资本的利润、地租]部分,马克思论述的主题就是“所有”
在资本家手里的积聚和在工人那里丧失的进程。
在这一语境中,积累在资本家手里的“所有”
自然就是“私人所有Ⅱ”
;与此相对应,使自己的“所有”
丧失的劳动也就只能是“异化劳动Ⅱ”
。
这是再明显不过的事实,因此说《第一手稿》中包含着“异化劳动Ⅱ”
和“私人所有Ⅱ”
这两个概念我想没有人表示反对。
问题是“私人所有Ⅰ”
和“异化劳动Ⅰ”
,它们是否已经出现在《第一手稿》当中?从马克思对异化劳动所作的第一规定来看,马克思的确展开过一个主体(人)与客体(自然)之间的异化逻辑,而且正是因为这一展开给人印象强烈,才出现了望月清司那样的“自然的异化”
或者广松涉那样的“自我异化”
解释。
同理,马克思在异化劳动的第一规定和第二规定之间的过渡之所以受到质疑,也是因为第一规定是以主客关系为基础的。
因此,说《第一手稿》中存在着“异化劳动Ⅰ”
,我想也不会有人反对。
这样一来,就剩下“私人所有Ⅰ”
了,这一“基于自己劳动基础上的私人所有”
在《第一手稿》中是否存在呢?实事求是地讲,我们很难在[异化劳动和私人所有]一节中找到它。
[38]之所以很难找到,一个可能的原因是由于论题不同,它被马克思省略了。
我们知道,在《第一手稿》中,马克思讨论的主题是资本主义私人所有,他所要揭示的是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抗。
而“私人所有Ⅰ”
属于一般商品经济下的小生产者所有,或者说市民社会中的市民所有,这与《第一手稿》的主题不符。
此外,恐怕还有一个更为深层的原因,当时的马克思可能还没有意识到讨论它的必要性,抑或是即使意识到了它的必要性,也还没有能力讨论它,反正它的正式登场是在稍后的《穆勒评注》当中。
以上我们简单地界定了“私人所有Ⅰ、Ⅱ”
和“异化劳动Ⅰ、Ⅱ”
,并确认了它们的存在。
那么,在马克思那里,它们是如何排列的?还有,它们的排列将会带来什么样的结果?这显然是判断异化劳动理论是否属于循环论证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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