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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耶拿前期的“人伦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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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伦的悲剧”
《人伦的体系》是黑格尔为解决个人到社会的过渡问题而撰写的第一部体系性著作。
在此之前,他曾经在1802年写过一篇堪称是《人伦的体系》导言的《论自然法的科学探讨方式,自然法在实践哲学中的地位及其与实证法学的关系》[12](以下简称《自然法》)的论文。
在这篇论文中,他不仅批判了以霍布斯为代表的经验主义自然法理论,还批判了以康德和费希特为代表的形式主义自然法理论,并首次提出了要将这两种自然法理论结合起来,建立一个能够实现“个人的自由和民族的共同”
的“人伦的体系”
构想。
“人伦”
(Sittlichkeit)在现实中所对应的是“民族”
(Volk)。
“这一人伦的理念的直观,这一理念在其特殊性上的现象形式就是民族。
……(民族)既不是缺少联系(Beziehungslose)的群(Menge),也不是单纯的多数。”
[13]这一民族定义反映了黑格尔对社会的基本看法,即霍布斯和费希特本质上都是将社会视为由“单纯的多数”
组合在一起的“群”
,属于对社会的原子论(Atomistik)式解释。
而真正的社会应该是一个“有机的总体”
,正如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所表述的:“民族在本性上先于个别者(Einzelne)。
因为,如果孤立存在的个别者根本不能自足,他就必须与一个统一的民族相关,正如部分与其整体的关系一样。”
[14]也就是说,社会必须是以整体的存在为前提的个体与整体的有机统一。
黑格尔这样定义社会,目的是要在保持近代个人自由的同时来实现高迈的共同体。
应该说,这是近代个人主义泛滥以后,近代思想家所能提出的合理构想。
但是,要实现这一目标并不容易。
因为,这要在理论上理顺“个人的自由”
和“民族的共同”
这两个对立项之间的关系,或者说要找到一个统一两者的中介原理。
[15]因为统一的前提是整体,所以可以用以下的标准来检验这一工作的成败,即在保持共同体稳定的基础上,个人在共同体中的自由度越大,地位越高,说明这种统一做得越完美;反之,个人在共同体中自由度越小,地位越低,则说明这种统一做得不够成功。
当然,如果是否定了个人或者让个人彻底淹没在共同体当中,那只能意味着统一的失败。
如果以此为标准对黑格尔的工作进行检验,我们会惊讶地发现,在耶拿前期,他的工作并不成功。
这表现在,当时他并没有在整体中给个体以真正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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