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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经验性的伟大人物往往是混合性的人物,这就是说,我们已经在以这些观念为尺度理解经验性的人,以其为依据分析他们,以这些观念衡量他们。
[2]从另一方面看,楷模典型只有结合历史人物的经验材料才会成为有影响力的楷模。
在每一个楷模中都包含着经验的和先验的因素、在者和应在者、形象成分和价值成分。
关于楷模的学说包括诸多方面;典型和楷模的种类,如职业楷模、家庭楷模、不具名的民族楷模(例如“绅士”
)、男性楷模、女性楷模(“淑女”
)等;楷模的等级规定,客观的和在某一时代适用的等级规定;楷模的起源方式;楷模在灵魂中的作用方式;纯粹楷模的极限:“个体性的限定”
(有“绝对的楷模”
吗?);楷模或者对立形象与“命运”
的构成(分析心理学);楷模的传播形式。
最重要的是,应以实例证明楷模之间闻所未闻、迄今仍鲜为人知的力量。
楷模学说对于伦理学具有特殊意义:它是进行其他一切评价的首要前提。
[3]一个人不可能具有一切美德而毫无恶行:每个人都应是“真实的”
、都应处在他自己的位置上,所以,他必须找到自己的强大之点,只要能够“寻找”
,他必须寻找与自己相当的楷模。
对灵魂起塑造、成型作用和并非普遍有效的抽象道德规定,而只能是直观的楷模。
[4]
最后,领袖要求行动、作为、态度。
楷模要求一种在、一种灵魂形态。
从在之中却产生着意愿和行动(在之价值即作为之价值)。
既然领袖与楷模的性质如此不同,而且又是应以如此不同的方式来研究的事物,那么,它们相互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不错,领袖也可能是楷模,尤其宗教的、道德的领袖,当然,政治的、教育的领袖也可能成为楷模。
不过,他们没有必要成为楷模,他们之为楷模只是出于个人魅力和情绪上的需要,在其他一切情况下则都无须如此。
如果人们要确定领袖与楷模之间的一般关系,无疑可以说,正是有效的楷模从逻辑上决定着或者从本质上参与决定着领袖的遴选、推举、尤其领袖人物的品质。
这是确定无疑的,正如下述命题所说:我们的意志行为是为我们的评价方式,最终是为我们之所爱的和我们之所恨,是为我们的价值取舍的结构所规定的,而不是相反。
因此,关于楷模的学说比今天片面强调的领袖问题更加重要、更具有根本性。
我们敬拜哪些神灵,我们或暗自或自觉地让哪些神灵成为我们的楷模——这也决定着我们选择哪些人为领袖。
[1]参见RobertMichels:《政党社会学——论现代民主制中的寡头政治倾向》;Ph.A.Koller:《自由工会中的群众与领袖问题》,Tübingen,1920。
[2]关于这些观念之先验论说,参见拙著《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ⅥB,第4章至第6章b)。
[3]参见EduadSpranger:《生活形式》,Halle,1921。
[4]关于楷模与仿效、楷模与伦理,参见拙著《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ⅥB,第4至第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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