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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相对非存在和无价值的尺度和种类,并且把他的爱的触角直指绝对价值和实证价值(最高的利益),和直指在其意识中独立于其他一切相对利益的利益,那么,上述条件便能得到满足。
不满足这些条件,这两种认识的灵光将无法使他变得澄明。
因为,无论是存在的“自明性”
(Selbstverst?)——正是“自明性”
阻止我们认清毕竟存在某物,无是不在的这一事实中无可估量的积极意义,或是不同的主体使用不同的方法在相对存在的不同区域中对事物相对非存在的否定,以及对事物的相对“无性”
的否定,都是“自然的狂妄”
(出于自然本能当然适合动物学目的)的自高自大,以及由此而导致的此在的自信所发挥的依附功能。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依附功能使诸如死亡、我们生前或死后的无限时间完全从意识面前消失。
只有当我们学会对我们自身并非虚无表示惊讶,我们才会完全感觉到上述两种认识,及其相对于其他一切认识的自明性——优势所散发出来的丰富多彩而又澄明如镜的灵光。
“自明性秩序”
中接踵而至的第三种认识可以用断言命题表述如下:每一个可能的存在者,不管是怎样的存在者,也不管根据其他有关存在类型和存在形式的划分,它会属于哪片存在领域,都必然具有一个本质存在或实质存在(Wasseiia)和一个此在(实存)(existentia)。
这第三种认识在“自明性秩序”
中是“跟”
得如此地紧,以至于我们要想认识该秩序中的某下一个环节,使它可能具有意义,只需回过头来看一看先前任一环节的本质即可。
换句话说,如果我们对先前的环节已经无能为力,那么我们便可以对所有接着的环节表示充分的“怀疑”
。
这里,我们随便举某个存在者为例(无论是行为存在或对象存在,无论是“某个”
存在者或存在自身的特殊形式,诸如现实存在和客观上非现实的存在,或实际存在和内在存在),都能充分地阐明本质和此在之间的差别;这种差别完全适用于一切存在,同时也能清楚地认识到所有的存在者都必然具有一个本质和一个此在。
即便是现实存在,也得具有一个特殊本质。
所以,事物的任一本质都拥有相应的此在,反之,任一此在都拥有确定的本质,尽管无论在自明性或有效性上我们所能达到的程度方面,本质认识根本不同于此在认识。
这是因为我们对世界此在的认识及对世界此在语境的认识,远比对我们对世界本质的认识和对世界本质语境的认识要受限制得多。
请允许我们把基本命题和盘托出,即任何对象本质中所内含的一切,或任何对象中作为本质的一切,先天必然也包含在该本质的一切此在对象中,或适用这些对象——不管我们能否认识到这些此在对象或其某个部分;反之,用于作为此在对象的一切或内在于其中的一切,绝非同样适用于这些对象的本质或内蕴在本质之中。
[2]
〔首先,〕如果说我们已经完全认识了某个对象(或某个行为)的纯粹本质内涵,或这些内涵的既定秩序或语境,那么,这种认识的突出之处就在于,它同对“偶然”
的此在王国的一切认识根本就是两回事:它是终极性的,不容许增多,也不允许减少,也就是说,这是一种严格自明的认识;反之,对(不管是通过直接感知或是经过推理而揭示出来的)偶然此在的一切认识,却至多只能对新的经验,确切地说,对扩大了的推理语境有猜测的自明性或有限的自明性(客观上讲,就其判断形式而言,就是概率性认识,而非真值性认识)。
〔其次,〕它是这样一种认识,称得上是“先验”
(判断),适用于该本质的所有此在者,包括我们眼下已经熟悉或根本还不了解的所有此在者。
就此而言,一切真正的先验性都是本质的先验性。
最后,作为纯粹的本质认识,它既可以在这种本质的实际此在对象身上进行,也完全能够在有关本质的虚构共在中得到实施(通常更容易一些)。
比如说,如果我把实际上并非生动的东西通过粉饰(T?usg)认为是生动的,那么,粉饰行为中所认为的对象的生动性便是一种虚构,所以,生动的本质既包含在对实际的生动事物的知觉直观中,同样也内涵在虚构中。
至于绝对存在,它的本质和此在显然是浑然一体,所以按照从前边所说有关本质和此在区别及有关二者的真值命题,对于绝对存在需要补充交待的是,由于它在概念上不依赖于其他一切存在,因此其此在也并非偶然;倒不如说,其此在肯定是源自其自身的本质,而且(不管其本质如何),都只得如此。
所以,一切相对存在者的内部本质和此在的区分虽然是在体意义上的,而且扎根于事实自身的存在中,并非立足于我们的理智中,可是,相对于绝对存在者而言,这无论如何都是认识主体所做的相对认识,此一在和本质在绝对存在中合而为一,但其前提是,根据从认识角度对此在和本质所作的相对区分,只能是此在由本质所派生而来,而非反之本质源于此在。
由此,我们虽不能得出确定哲学对象的一切因素,但一些关键材料我们均已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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