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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的发生不仅由于它面对着他人悲伤的缘故,它的“意之所瞩”
也包括他人的悲伤,而且认为后者即感觉功能自身。
[7]不过,在这里,B的悲伤作为属于B的东西,首先临在于一种作为行为而被体验的理解或者再感觉的行为之中;而针对这种行业之客体的便是A的本然同悲,这就是说,我的同悲和他的悲伤从现象学上看是两个不同的事实,而并非像第一种情况那样是一个事实。
与一般同感截然不同的是为传感所限定的感觉。
在第一种情况中。
再体验和再感觉的功能与本来的同感交织在一起,以致根本体验不到两种功能的差别性;而在第二种情况中,两种功能即便在体验之中也是清楚地区别开来的。
那(本然的)同感,即事实上的“参与”
,表现为一种反应,即对于在再感觉中所发生的他人感觉之事实和属于此一事实之现象中的价值的反应。
所以,在这种情况中分别发生的两种功能应该严格地区别开来。
对于同感的一系列描写之所以不全面,便在于缺乏这种严格区别。
[8]
下列事实清楚地展示两种功能的基本差别:第一种功能不仅可以在缺少第二种功能的情况下发生,而且也存在于在后者基础上发生的与(同一意义上的)同感行为完全相反的情形的地方。
比如,专以暴虐行为取乐便是这种情形,以“粗鲁”
为乐也是如此,只是程度较轻而已。
暴虐者所造成的痛苦或者悲伤完全是在他的再感觉功能之中产生的。
他的欢乐恰恰在于他对他的受害者的“折磨”
和受害者的痛苦。
他在再感觉行为中感觉到的受害者的痛苦或者悲伤在加剧,他那本然的满足和对他人痛苦的兴味便随之增长。
可见,暴虐性并不是说,暴虐者对他人的悲伤“毫无感觉”
。
因此,这种暴虐是人身上所有的完全不同于同感缺陷的另外一种缺陷。
“毫无感觉”
往往出现在病人[9]身上(如抑郁症患者),它在这些人身上表现为因一味沉溺于自己的感情而不可自拔所造成的后果,因此,便根本不可能以感觉接受他人的体验。
与暴虐不同,“粗暴”
只是对于他人的、但同样在感觉中发生的体验“不予顾及”
。
谁如果将一个人视为一块木头并如此对待他,便不可能“粗暴地”
对待他了。
另一方面,一种尚未被解析为个别体验的生活感情事件,甚至(犹如对待人对之无法施以“暴虐”
的树木、植物的粗暴态度那样)得到升华的生活现象和生活倾向的事实,也可能使人将对这种倾向的强制性中断看成是“粗暴”
的,这恰恰说明了“粗暴”
的特点。
(3)与这些情况完全不同的是那种根本没有真正的同感现象存在的情形,而且往往被与同感混为一谈。
这种混淆造成了实证主义者们(如斯宾塞)关于同感发展的错误理论,也造成错误的评价,尤其对于同悲的错误评价。
在这里,我指的是单纯的感情传感。
我们当会注意到,小酒店或者节日上的欢快气氛会传感那些走进来之前还处在悲伤之中的人们,他们被“卷进”
欢快气氛之中。
当然,这些人与第一种或者第二种类型的共同欢乐保持着同样的距离。
笑的“传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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