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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的整体之部分(“模式”
),甚至只是主观上截取的整体之侧面,即对整体的“观察角度”
,那么,痛苦和受苦也不具备可能存在的最低条件。
因此,无论一般的理性因果推导式有神论(rationalerKausalschluβtheismus),或是机械唯物论和相对于灵魂的联想观点(AssoziationsstandpunktgegenüberderSeele),或是抽象的泛神论式一元论(如斯宾诺莎、黑格尔),恐怕都不能使人理解痛苦和受苦的本质这种实事的此在。
原因在于,无论以何种形式引起的尘世生命之痛苦和受苦的特殊的次要原因如何,独立的自具法则性的部分,对自己在整体中的功能位置的抵制(部分与整体同契,并归属于整体),才是构成世界上痛苦和受苦的(理念性的)可能性的最一般的本体论的第一原因。
一般而言,所谓“不快适”
不外乎是一个(上述意义上的)整体在这种抵制情形中“受到”
或“经历着”
其部分环节自为的抵制(或者反过来,部分受到整体对部分之活动的抵制)。
这类抵制以整体本身中的或部分本身中的自发的(因此非随意的)主动性为前提。
整体对部分的任何一种抵抗始终意味着,部分没有合乎意义地(而是无意义或荒谬地)为整体起作用,假若成功地排除了这种抵抗,也就排除了任何一种可能的痛苦的最一般的条件(至于“忍受”
的技艺,我们将在后面讨论);假若部分完全顺从于整体的原动作用,不主动表现对它的抵抗,上述条件就同样被排除了。
就广义而言,凡是构成这种多样单位(Vielei)的,均可充当我们这里所称的“整体”
和“部分”
。
根据一种表面的、非形而上的解释的经验,这些单位在人类经验的世界中,首先是一切生命单位(细胞、机体组织、社会生物学的整体),其次是一方面与位格之部分行动相关,另一方面与总体位格(民族、国家、教会、文化圈)相关的一切精神的位格行动单位(Persoen)。
在此,总体位格的环节是个体位格——其个体的固有尊严并未受到损害。
假若世界本身就是一个如此分类的整体(我们不能肯定地知道),就必须将某种受苦归因于“世界”
本身。
正如自然死亡是个体为了自身的殖生,就算是为了维持或提高种类的自然性自我牺牲(其目的、意义和出现的时间已经确定),这种“牺牲”
是这(一)个生命自己为了更多和更高的生命自动付出的;若人从其个体的生欲出发看待死亡,换言之,若人看待死的出发点既不是生命进化本身固有的目的,也不是精神的、超生命的位格的要求和命运;死的观念就是作为生物的人能够想到的最痛苦的思想,同样,痛苦就像是“局部的死亡”
(征兆):为了维持整个生命机体而牺牲部分(或牺牲部分自己的生命要求),这种维持同时也是对死亡的一种警示。
一个(部分)生命单位(细胞、机体组织、器官或器官系统)作为辅助成分,隶属于一个有机的整体,因此受到限制和抑制,这对整体是必要的,所谓“痛苦”
不过是对这种限制和抑制的“体知”
。
在生命整体与其部分的关系中,随着生命机体整体之质的差异化、层级化、分工化、专业化的程度日益增加,痛苦和死亡在自然和生命树的整体中存在和出现的条件就变得益发可能,不可避免,在这一点上,痛苦和死亡彼此相似。
只有“结合”
(Verband)才会创造痛苦的条件。
只有在多细胞生物和明显的“有机”
生物的范围之内,才会形成较明显的(形态上的)死亡现象(尸体),也只有在此才可能产生最初的、明显痛苦类的感觉。
生命机体身上“部分的抗争”
(鲁克斯,Roux),以及各个部分依层级共同为整体效力的爱的同契(Liebessolidarit?t),是否可能产生,取决于同一种基本条件——结合构成(dieVerbandsbildung)。
另一方面,无论“痛苦生长”
(由于部分的处境日趋固定僵化,形成抵制,生长着的部分受到抑制),或是相同意义上的局部“产痛”
,所有这些痛苦具有同种“意义”
,即死亡这种个体不幸(Individualübel)对种类的殖生所具有的意义。
正如殖生被称为个体超出自身的生长,而生长本身(只要不超出体格的生长)又依赖于个体内部组成器官的细胞的繁殖(分裂);同样,死亡与个体生命超出自身的生长痛苦,以及生长痛苦与作为殖生轨迹的、自我分裂的组织细胞和器官细胞的死亡也可以进行比较。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牺牲的思想都将死亡与痛苦紧密地联结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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