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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两种情况中,我们所涉及的都不是明察(Einsicht),而是盲目的设定,这种设定的目的在于,例如可以从它之中“导出”
,或者以“最简单的”
方式“导出”
科学经验的内涵。
同样不可能将先验试图理解为一个根据观察——无论是内在的还是外在的观察——而推断出的“功能”
或“力量”
,这种功能或力量只是在经验内涵中起作用。
导致这样一种奇特想法的只能是一种神话学的设想,即认为被给予之物是一个“感觉的混乱”
,它只有借助于“综合功能”
和“力量”
才能“被构形”
(geformt)。
即使在那些没有这种将先验说成是一种“构形的活动”
或“综合的力量”
的神话学解释的地方,人们满足于靠还原的操作方法来发现那些落实在定律之中的自然科学的纯粹客观逻辑“前设”
,并且将这些“前设”
称之为先验,即使在这些地方,先验也是被推断出来的,而不是明晰地奠基于一个直观内涵之上。
但一个定律的先验自然与它的可证明性或不可证明性无丝毫关系。
算术定律是作为公理,还是作为公理的可证明的结论起作用,这对于它们的先验自然来说是完全无所谓的。
[6]因为它们的先验性植根于充实着这类定律的直观内涵,而不是植根于理论和体系之组成部分的原理关系和推理关系的地位价值。
[7]
三、从以上所述已经可以完全清晰地看出,“先验明证之物”
的领域与“形式之物”
毫无关系,并且,“先天”
—“后天”
的对立也与“形式”
—“质料”
的对立毫无关系,第一个区别是绝对的区别,并且建立在充实着概念和定律的内涵差异性基础上,而第二个区别是完全相对的,同时与概念和定律的普遍性有关。
所以,例如纯粹逻辑学的定律和算术定律是在同样的程度上先验的(公理和公理的结论都是先验的)。
但这并不妨碍纯粹逻辑学的定律在与算术定律的关系中是“形式的”
,而算术定律在与纯粹逻辑学定律的关系中是质料的。
因为对于算术定律来说,需要有直观质料的优势才能充实它们。
另一方面,A是B和A不是B,这两个命题中有一个为假;这样一个定律只有根据现象学的实事明察才为真,即(直观中)某物的存在与不存在是不相容的。
在这个意义上,这个定律也以直观的质料为基础,这些质料并不因为附属于任何对象就更少。
那个定律仅仅在决然不同的意义上是“形式的”
,即A与B可以为完全随意的对象所取代;它就这些随意对象中的两个特定对象而言是形式的。
同样,对于酸梅和梨子来说,“2×2=4”
也是“形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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