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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种等同,即认为感性内涵是“被给予”
思想的,即使在理论领域中也是完全错误的。
它之所以错误,是因为“感性内涵”
或“感觉”
的概念根本不是指在一个内涵中对这个内涵的规定,而仅仅规定着一个内涵(如一个声音、一个颜色连同它们的现象学特征)如何传送的方式。
在颜色、声音中并不存在任何“感性的”
的东西。
恰恰是这些概念最需要得到现象学的澄清;也就是说,需要探寻“感性内涵”
这个概念在其中得到充实的那个事实状况。
我觉得这种等同之做法的首要虚假在于:人们不去素朴地提问:“什么是被给予的?”
却提问:“什么是能被给予的?”
然后人们认为,感性功能——遑论感官和刺激——无法涉及的东西是不“能”
被给予我们的。
一旦人们陷入到这种根本错误的提问之中,他们就必然会得出结论,所有那些被给予的经验内涵,即那些突出于可作为“感性内涵”
而被确定的因素,并且无法通过这些因素而被取代的经验内涵,是以某种方式被我们“附加的东西”
,是我们“行为活动”
的结果,是一种“构形”
、一种“加工”
以及诸如此类的工作的结果。
于是,构形、形式、形态、价值、时间、空间、运动、对象性、存在和非存在、事物性、一、多、真理、作用、物理、心理等都必然一同地和分别地被归为或是一种“构形”
,或是一种“同感”
,或是另一种主观“行为活动”
;因为它们并不隐含在“感性内涵”
中,这些感性内涵只“能”
被给予我们——并且,如人们所说,因此而“是”
被给予我们的。
这个错误在于:人们不是素朴地提问,在意指的意向中什么是自身被给予的,而是立即将外在于意向的客观的、甚至是因果的观点和理论(即使是自然的日常理论)混杂到问题之中。
然而,在什么是(在行为中)被给予的这样一个素朴问题中,人们仅只观看这个什么;行为发生所需要的所有那些可以想象的客观的、外在于意向的条件,例如是一个“自我”
或“主体”
在进行这个行为,它具有“感性功能”
、“感官”
,具有一个身体以及如此等等;这些条件属于这样一个问题:在对一个声音、一个颜色的拥有中,什么是“被给予”
的,并且这种被给予性看起来是怎样的;在这个问题中并不包含这样的确定:看这个颜色的人具有肺和两条腿。
我们仅仅在摆脱了人格、自我和世界联系的行为意向方向上观看,什么在此显现以及它如何显现;我们完全不受这样的问题的迷惑:它能如何显现,它如何根据某些现存的事物、刺激、人等的实在前设而传送给我们。
假如我提出这样的问题:在我感知一个物体物质的立方体时,什么是被给予的,那么,如果回答:被给予的是“角度性的面的外观”
,甚至是对此面的外观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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