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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象学论争(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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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东西是同义的,或者,“对象”

就等同于那个有可能对其作出“普遍有效”

陈述的X——对于任何一门这样的哲学来说,上述现象学的问题当然是不存在的。

但对于这种社会契约论来说也许会存在着另一个问题:是否在所有这些“说语者”

的某一个说话者那里,话语的意义都在一个被给予之物中得到充实;如此获得的对象世界是否不是一个完全无明察、无认识,然而普遍有效的约定神话(fable-ue);这个——形象地说——支票生意和大话行当究竟能否兑现!现象学原则上拒绝对对象观念的那种歪曲:这种歪曲首先通过象征而向对象递去那根可认同性的跳绳,然后去证明它就是这样一个对象。

这是从对象的本质中推导出可认同性,而不是从可认同性中推导出对象的本质。

更不能推导出一个有可能受到普遍有效陈述的对象,或受到所谓在任何情况下“普遍有效的和必然的表象联结”

的对象。

这是唯一能使一个随意的、无对象、无结果的契约与一个认识区别开来的东西。

哲学命题也具有其特别的道德**。

而真切无疑的是:现象学哲学是所有一蹴即就的大话哲学的对立面。

在这里,说得少,沉默得多和看得多——包括世界的或许不再可谈论之物。

世界存在于此,它可以通过单义的象征而被标识,借助于这些象征而被排列和被谈论,在它进入到这个话语中去之前,它是“无”

;这些与世界的存在和世界的意义关系甚微。

因此,对象的本质和存在(它也可以是行为存在以及价值存在和对立存在)的本质绝不排斥这样一种可能:例如唯一的一个人在其唯一的行为这使某物成为自身被给予性;它也不排斥这样的可能:一个特定对象只能够被给予一个人。

它不排斥某物对一个个体而言的真与善:也就是说,它甚至本质上是个体有效的,但却仍然是严格客观的和绝对的真理和明察。

只有主观主义将对象融化在可认同性中、将真理融化在“普遍有效陈述”

中、将真正的明察融化在判断必然性(它的本质是否定性的)中的做法才会排斥上述可能。

但同样,在普遍有效的真理问题上,在对个体有效的真理的理解中(尽管这种有效性是个体的有效性,对它的理解也始终是可能的),对现象学问题的阐述之可能也未被排斥;现象学的对手们乐于做出此种声称,不是为了反驳现象学家,而是为了使他沉默。

因为很明显的是,如果一个被A直观之物是一个真正的本质,那么这个被直观之物也应当是可以被任何人直观到的,因为它也本质必然地包含在所有可能经验的内涵之中。

问题只能在于:在A试图向B指明那个某物之后,B却声称他看不见,那么这该如何解释?这可以有不同的原因:A认为直观到了某物,而事实上他例如只是自身观察到了它;他在现象学的意义上弄错了,他在不具有明察的情况下误以为拥有明察。

此外,他的指明方式可能是糟糕的和不足的。

B可能没有理解A。

B可能自己在现象学的意义上“弄错了”

这里没有“普遍的批判标准”

这个标准只能随情况而定。

当然,由于“现象学的论争”

事关非象征性认识,但对此认识的传递和组构却又必须使用象征,因而对这个论争的调解较之于对有关事物的论争的调解要困难得多,后者作为单纯的充实可能性已经受到象征的契约的规定。

现象学的论争要更为深入和更为彻底。

对象征的使用的意义在这里原则上不同于在实证科学中,实证科学是以或多或少随意性的定义为始的。

但现象学论争并不是不可调解的——除非是像在个体有效的真理那里一样,论争变得毫无意义,唯一有意义的行为更多的是在于理解:此为真或为善,这仅仅是对于那个也持此主张的人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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