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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特定的声音、一个特定的颜色对于两个听到和看到它们的人来说,要想得到严格的认定只有通过以下的方式,即用对此声音和颜色的力学定义来取代这声音和颜色。
思考自然和力学地思考自然,这对那些研究者来说是同义的。
因而对于他们来说,质料、价值和形式的所谓主体性,尤其是有机体形式的主体性,不是通过物理学和生物学的结论才被要求,而是在逻辑上就已经被要求的。
他们在这个前设下将哪些实在特征归属于这些对象,这是另外一个问题,这个问题取决于人们是否相信思维具有设定一个实在之物的能力。
但如果人们认为思维有这个权利,那么人们就必须把这个力学过程也看作是一个绝对实在之物。
屈尔佩(Külpe)和施通普夫的意向便最终在于此——与冯特相反,后者由于他的唯名论而未摆脱这一结论(物理学家中的普朗克)。
2.康德没有走得如此远。
对他来说,力学自然观是这样两个前设的结果:第一,空间和时间是直观的形式,这些形式及其规律要先于质性;第二是先验逻辑学的构造原理的结果,这些原理严格地看已经将这个自然观所导致的一切都包含在自身之中了,尤其包含了一个在空间中持存之物的守恒原理以及时间顺序和相互作用规律的原理。
不难指出,力学自然观在自身中包含着这两者。
因为只有在运动现象中,贯穿在这个顺序中的对象的各个阶段的时间顺序才被给予,同时它的空间规定性和同一性的严格连续的、有规律的时间顺序也才被给予。
这个时间顺序不具有质性顺序所包含的那种状态变化,质性顺序既可以间断地,也可以——在状态变化的情况下——无规律地进行。
对康德来说,质性、价值、形式也始终是主观的。
但由于他认为空间和时间不同于人的感性自然组织,而是人的直观形式以及人的先验组织的直观形式,所以力学过程始终是此在相对于人的。
“物自体”
的领域独立于人,实践理性将其假设对象置于这个“物自体”
领域之中。
3.还有一种与第一种类型相对立的哲学见解,它将力学自然观仅仅看作是一种历史的偶然,因而这种自然观令人感动的地方在于,它首先研究运动现象,然后用较为熟悉的东西来“解释”
相对不熟悉的东西。
但仅只是“解释”
而已。
这里没有对存在根据和对(在实在之物中的)原因的发现。
据此,如果人们首先研究声音和颜色现象——也可以说如果惠根斯和牛顿早于伽利略出生——那么这样一种声学的和光学的自然观也是可能的,在这种自然观中,颜色变化和声音变化是独立的可变现象。
根据这种见解(马赫),质性就像数量一样客观,状态变化就像运动一样客观。
但物理学的理想在于从原则上去除认识的偶然、历史—心理学的生成过程,并以在公式(这些公式表述着现象的功能依赖性、尺度变更和质性变更的依赖性)中对现象的单纯象征化来取代所有对现象的力学还原。
这似乎是一个较为客观的自然观图像——与此相对立的是力学自然观的图像,这种图像据此而须受到心理学很多历史的解释,并因此而只具有经济的价值。
在这个前设之下,如果将质性等同于感觉内容,那么人们就会走向心理主义的形而上学;而如果将质性区分于感觉内容,那么人们就会走向一门同时也是实在论的形而上学,犹如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
前者是恩斯特·马赫的做法,后者是法国物理学家迪昂(PierreDuhem)的做法,他自称为一个形式主义的亚里士多德学派成员。
但必须注意:对于这些研究者来说,生命现象不构成一个特殊规律的领域,不构成新的质性和形式领域。
4.我还要提到第四种见解,这种见解正在缓慢形成,在物理学家中,甚至凯尔文(LordKelvin)、麦克斯维(Maxwell)和洛奇(e)也已经持此见解。
这一见解在波尔茨曼(Boltzmann)那里获得了明确的陈述,并且在哲学方面从所谓实用主义那里[詹姆士、席勒(Schiller)、柏格森]得到扩充。
与第三种类型相反,这些研究者声称,只有力学还原才能提供一种“对自然的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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