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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马克思和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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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谟克利特的自然哲学和伊壁鸠鲁的自然哲学的差别》几乎完全致力于伊壁鸠鲁的自然哲学和科学哲学的研究。
不过,马克思的博士论文还涉及国家理论,我们也需要对其加以评论,因为它们与马克思后来的政治理论的发展有关。
马克思的第一个笔记本包括不少抄录自伽桑狄主编的《评第欧根尼·拉尔修,第10卷》。
在这里,拉尔修概述了伊壁鸠鲁的思想。
例如,马克思抄录了如下两处拉尔修引述伊壁鸠鲁国家理论的话。
自然法是一种求得互不伤害和都不受害的[对双方]有利的契约。
①
正义不是一种独立存在的东西,而是在互相交往中,在任何地方为了不伤害和不受害而订立的契约。
①
在第欧根尼·拉尔修看来,伊壁鸠鲁认为国家建立在“人们交往的相互关系上被证明是有益的东西”
的基础之上。
基于《第欧根尼·拉尔
修,第10卷》的这些概述,可见伊壁鸠鲁不赞成斯多亚的普遍自然法思想或普遍自然权利思想。
更确切地说,伊壁鸠鲁接受国家的契约论观点,认为“互相交往是国家的基础”
。
国家的合法性来自这个事实,即在国家中签订契约的人们尽可能享受同等的利益。
伊壁鸠鲁还相信使国家成为现实的“契约”
。
马克思抄录的另一处来自第欧根尼·拉尔修的引文是:“对于那些不能互相约定互不伤害和都不受害的人,是不存在正义和正义的东西的。
那些不能够,或不愿意订立不伤害和不受害的契约的民族情况也是如此。”
②
正如马克思所摘录的,据伊壁鸠鲁所见,国家的目的是互相帮助。
或者说,社会上的大多数人将受益于利益平等。
契约是分配彼此价值的手段。
事实上,马克思通过伊壁鸠鲁来赞成国家的社会契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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