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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为一种内在关系的因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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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要指出的是马克思因果劳动理论的另一个维度,即马克思把因果性描述为一种关系,特别是一种内在关系。
这意味着,处于因果关系中的实体即主体和客体,本质上都是为这种关系所改变的。
然而,我要论证指出的是,根据马克思的观点,这种关于因果性是一种内在关系的认识并不要求人们把它解释为一种对称关系。
因而在这里,我的第一个论题就是,当马克思把因果关系当作一种内在关系的时候,他保存了因果关系的不对称性。
根据马克思的观点,当主体作用于客体时,客体没有能动性而且不会作用于主体。
因此,马克思的观点不同于像早前讨论过的第一种观点那样的一些观点,它们把因果性看作相互独立的实体之间的一种外在关系,然而,(这些实体)本质上并没有为这种关系所改变。
但是我还想补充论证如下这一点来作为我的第二个话题:马克思的观点也应该有别于我们可能归于黑格尔的观点,即内在关系从根本上被看作交互性的,因而这种关系的每一个要素都构成了另一个(关系的要素)。
对马克思来说,原因和交互性都是内在关系,在这种内在关系中,关系中的每一个实体本质上都是为这种关系所改变的;但是,在交互性关系中的变化并不是因果性的,在因果关系中的变化并不是交互性的。
首先,如果我们把马克思对劳动的说明看作代理人与他或她的活动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那么很清楚,这种关系就是一种内在关系,代理人和对象本质上都在这种关系中被改变了。
在早前根据目的、生产性活动、形式和客观条件来分析劳动的讨论框架中,我们可以看到,它们之中的每一个都可以被看作代理人与其对象之间的一种关系。
因此,比如说目的就可以被看作代理人与由他或她的活动所生产的对象之间的一种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的意图决定了用以实现这些目的的活动的类别,从而也在根本上改变了代理人活动的性质。
与此同时,目的还决定了生产出来的对象的性质,因为生产出来的对象就是将要满足这些目的的对象。
例如,在做一张用以吃饭的桌子时,代理人的目的要求他或她除了做其他事情,还要刨木头以造出一个平坦的表面。
同样,与这个目的相一致,生产出来的对象也将具有一个平坦的表面从而适合于吃饭这一活动。
类似地,先前的客观条件可以被看作代理人与他或她所生产的东西之间的一种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就代理人选择使用什么样的条件来生产对象以及他或她如何使用这些条件来看,活动的现有条件影响活动的本质;同样,生产出来的对象也依赖于生产它的现有条件。
因此,在我们的例子中,代理人是选择使用木头还是金属作为桌子的材料,又或者,代理人是选择使用刨、子还是金属压片机作为工具,对做桌子这一活动的性质有实质性的不同影响。
显然,它也在根本上影响了被生产的东西的性质。
同样的分析可以表明,形式也可以被理解为代理人和对象之间的一种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代理人的活动和对象在本质上都被改变了。
在这些情况下,我们可以认为,代理人的活动在根本上被特定目的的采纳或某些物质条件的使用等改变了。
例如,从本质上讲,选择刨而不是选择凿子,这使得活动在一种情况下不同于在另一种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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