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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自由本体论:支配、抽象自由和社会个人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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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从《大纲》中的一段引文开始吧,马克思在这段引文中把自由解释为通过劳动活动而达到的自我实现。
马克思以《圣经》中的一段话开始,他写道:
“你必须汗流满面地劳动!”
这是耶和华对亚当的诅咒。
而亚当·斯密正是把劳动看作诅咒。
在他看来,“安逸”
是适当的状态,是与“自由”
和“幸福”
等同的东西。
一个人“在通常的健康、体力、精神、技能、技巧的状况下”
,也有从事一份正常的劳动和停止安逸的需要,这在斯密看来是完全不能理解的。
诚然,劳动尺度本身在这里是由外面提供的,是由必须达到的目的和为达到这个目的而必须由劳动来克服的那些障碍所提供的。
但是克服这种障碍本身,就是自由的实现,而且进一步说,外在目的失掉了单纯外在自然必然性的外观,被看作个人自己提出的目的,因而被看作自我实现,主体的对象化,也就是实在的自由,——而这种自由见之于活动恰恰就是劳动,——这些也是亚当·斯密料想不到的。
不过,斯密在下面这点上是对的:在奴隶劳动、徭役劳动、雇佣劳动这样一些劳动的历史形式下,劳动始终是令人厌恶的事情,始终表现为外在的强制劳动,而与此相反,不劳动却是“自由和幸福”
。
①
马克思接着描述了这种外在的强制劳动的替代物,在其中,劳动会成为吸引人的劳动,成为个人的自我实现,但这决不是说,劳动不过是一种娱乐,一种消遣,就像傅立叶完全以一个浪漫女郎的方式极其天真地理解的那样。
真正自由的劳动,例如作曲,同时也是非常严肃,极其紧张的事情。
物质生产的劳动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获得这种性质:(1)劳动具有社会性;(2)这种劳动具有科学性,同时又是一般的劳动,这种劳动不是作为用一定方式刻板训练出来的自然力的人的紧张活动,而是作为一个主体的人的紧张活动,这个主体不是以单纯自然的,自然形成的形式出现在生产过程中,而是作为支配一切自然力的活动出现在生产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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