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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的自由概念也包含一个消极的方面。
与霍布斯和亚当·斯密这二者的自由一样,马克思的自由可以被描述为一种“免于……的自由”
。
但是,对霍布斯和亚当·斯密来说,自由存在于外在强制的缺乏中,而对马克思来说,自由是对外在强制的克服。
因此,他写道:“克服这种障碍本身,就是自由的实现”
。
在这种作为解放的自由的意义上,自由是一种活动而不仅仅是一种存在状态。
正如对霍布斯来说那样,对马克思来说,外在的强制也可以采取要么外在的自然必然性的形式,要么外在的社会必然性的形式——支配。
然而,马克思把自由看作是通过将自身从这些强制中解放出来的活动而实现的。
对马克思来说,克服外在必然性的这种活动预设了代理人是按照他或她的目的来改变外在必然性的。
在第2章和第3章中,我是把这个活动当作对象化活动来看待的。
这就引起了马克思自由概念的第二个方面,即自由呈现出与他者决定相对的自我决定的特征。
在这一点上,马克思的自由概念可以被看作是与康德和黑格尔的自由概念相联系的。
简单地说,在康德看来,自由不仅是消极的,而且是意志的一种积极活动。
在这个意义上,正如对马克思来说那样,对康德来说,自由是一种活动而不仅仅是一种存在状态。
根据康德的论述,与他治的或由外在的东西所决定的相比,就意志是自律的或自治的(即自我决定的)而言,意志的这种活动是自由的。
虽然是自治的,但它并不仅仅按照其自身的规则或规律来行动,相反,它在行动时没有注意到它自身的规律,也就是说,它没有自觉地认识到这个规律是它自己的规律,而且,这个规律作为一个理性法则是普遍性的。
因此,康德对自由的看法引入了作为自由活动之特征的自觉的自我决定的条件。
但这是一个本质为理性存在的自我决定。
就自律是理性本身的自律而言,自由是一个与其本质相一致的理性存在的活动。
黑格尔把康德对自由的看法发展为自我决定,在此,这个自我决定只有在代理人意识到他或她自己是自我决定的存在物的时候才成为完全自由的。
对黑格尔来说,每一个主体都是含蓄地自我决定的(也就是说,是自在的),但是,只有当主体认识到表现为外在的或他者的东西实际上是他者中的它本身时,这个自我决定才会变成明确的。
有了这种认识,主体在自在和自为之中都变成自由的了。
所以,自由是自我意识发展过程的结果。
然而,对黑格尔来说,这个结果从一开始就已经被包含在这个过程当中了。
因为自我意识的发展就是它自己的作为精神或理念的本质的“展开”
,所以黑格尔把历史中单个主体的活动理解为理念实现自身的特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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