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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对发展概念的考察,我们可以回顾一下在费希特和马克思的思想中有关发展过程的问题所具有的相同存在模式。
对这一回顾最便利的开端就是对主体或者个人的考察。
因为主体和个人借助践行(agency)的概念发展自身。
从主体的视角来看,我们需要从两类发展——“直接的”
或者“间接的”
发展——中做一个选择。
直接的发展意味着一个客体对象,作为行动的产品或者结果,就是发展本身(developmentsimpliciter);而间接的发展则意味着人与自身相关,并由此通过其活动的结果而获得发展。
间接的发展包含直接的发展,将后者作为过程中的一个要素,但相反并不成立。
现在个人的发展包括人与人的关系以及人与其活动的关系,但发展并不仅仅局限于这些关系。
因此选择间接的自我发展来阐发费希特与马克思思想的相似性似乎是较为恰当的。
如果我们将发展视为一个自我中介的过程,那么以下两个阶段能够同一起来:第一个阶段,当人们通过他的活动产生某个与之对立的客体时,人也成了一个确定的存在;第二个阶段,人克服了作为对立,作为进一步发展的条件。
第一个阶段是第二个阶段的必要条件,两个阶段是同一发展过程前后相继的两个过程。
为了理解第一个发展阶段的意义,我们需要引介另外一些区分。
尽管人通过其活动产生了某个客体,并使其具有某种秩序,但进一步说,他的活动同时还产生了一个社会语境,或者社会环境,在其中他的活动得以展现出来。
我将使用术语“对象化”
(objectifi)来同时意指有限的物理意义上的产物以及第二层次的产物即社会语境。
这样两种产物之间的差异对于马克思来说较对于费希特来说更为重要。
马克思强调了物理性对象与这一物理对象对社会关系的影响之间的差异,关于这一影响,马克思曾经在对异化的分析中加以阐发。
但这种差异只是隐性地存在于费希特的理论中,因为术语“非我”
不仅意味着那些自然而然存在着的东西,即被自我产生出来的自然物,例如,各种物(things),同时还意指人的产物,也就是社会关系,费希特在其《自然法权》(Rechtslehre)与《封闭的贸易国》(Ha)中给予延伸性讨论。
对象化的现象对于一个活动着的人来说有双重含义。
一方面,当一个人制作某个东西的时候,他通过同一个活动界定了自身,即作为某个独特事物的作者,并对该事物负责。
制作的行为自身不可避免地成了自我界定的行为,因为人就是其所做的东西界定的。
另一方面,人与对象化之间的关系,或者作为一个产物,或者作为更为广泛意义上的社会语境,都会限制进一步的活动。
在对象化所构筑的语境中,某种活动不仅是人所能做的,同时更是人必须做的。
因此,费希特看到人与他的世界,或者用他的术语来说即自我与非我处于一种相互决定的关系当中。
以同样的方式,马克思也被人与其外在于人的世界——他的产物或者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之间的关系吸引了。
因此两者对于以下观点都是认同的:人通过产生某物,以界定自身,并通过人的活动得以展开的社会语境来局限其进一步的活动。
这个阶段的描述将对象化的概念限定在当下间接的自我关系的讨论当中。
但如果我们试图进一步对其进行分析,那么需要指出的是,个体和他的“对象”
之间的关系拥有两种形式:积极的形式和消极的形式。
这种关系中所谓“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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