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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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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进一步预设了使其得以发生的原因。
因为人是其自身发展的主体,因此关于人的践行的观念隐含在关于人的发展的讨论当中。
有趣的是费希特和马克思都对将人视为他自身发展的主体或者践行者持有模棱两可的态度。
对于人来说,术语“践行”
(agency)所意指的是人能够成为人自身活动的原因或者成为推动要素的主体。
有两类践行者可以被区分出来。
“真正的”
(Real)践行者意味着一个人是其自身行为的主导,例如,我自主地抬起了我的手臂。
“表面的”
(Apparent)践行者意味着一个人并不是他的行动的直接原因,例如,我抬起手臂是因为我被催眠者催眠而不得不这样做。
应该指出的是,两类践行者的结果是不可区分的,正如给出的例子表明的那样,践行的不同形式只能在将某种原因引入其中才是可能的。
但无论是真正的践行者,还是表面形式的践行者都可以进一步通过反应活动(reflexactivity)来加以区分。
在其中践行并不归因于这一个人或者那一个人,它被归因于一个模糊的概念,例如,生物遗传、进化或者本性等。
例如,我抬起手臂,并不是因为我或者某人希望发生这个结果,而只是为了抵抗一击。
这种所谓真实的践行与表面践行的区分将使我们可以看到人与发展过程之间存在着两类关系,即他自主地发展自身或者被某种原因所左右而去发展自身。
费希特对人的践行的理解是模糊的,这种模糊性源于费希特对实践活动的理解中所残存的康德思想。
如同康德一样,费希特试图从两个视域来思考人:作为完全自由的理性的存在以及作为完全被确定的物理性的存在。
康德常常遭到批判的一个问题是,遵循着康德有限性的理论,我们无法将因果效用应用于我们的道德决定当中。
尽管康德意识到了这一点,但在其晚期的著作中,康德仍然不止一次地建议我们至少确信自己有道德行为的能力。
正如康德所言:“道德不可避免地要引向宗教,通过宗教,人将自身拓展为强大的道德的立法者。”
①但需要指出的是康德的建议与其说是一种宗教信仰的表达,不如说是在其认识论的框架中所做的一种思辨的尝试,以便弥合因本体视域与现象视域之间的差异所带来的鸿沟。
尽管费希特诉诸神圣践行的思想倾向似乎追随康德,但其实他的观点更为接近黑格尔。
为了回答道德的可能性的问题,费希特在《极乐生活指南》(AnweisungzumseligenLeben)与《论人的使命》当中,极力主张将道德的观念放入神性的概念中去。
在其晚期的文本中,他谈到意志(will)的时候写道:“它产生一些后果,因为意志总是会立即并无误地被另外一个与之相关的意志所洞察,在‘他’(him)当
中,意志产生了第一个结果,通过他(him),意志获得影响。”
①这样的表述方式可能会引导人们认为费希特持有正统的有神论的观点。
但这种推理,在我看来是一个严重的误读。
尽管费希特这一观点在某种程度上披着宗教的外衣,但费希特只是认为所有知识最终都要基于信仰,因为知识并不能以自身为基础。
我们一般将这一观点归于黑格尔,他在诸多著作当中对此提出了相似的观点。
②但费希特显然先于黑格尔提出这一看法。
费希特写道“没有知识能够有其自身的基础,自己的证据……它不是知识,而是使知识有效的意志的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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