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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自由的主体也可能是整个社会或者某一群体:例如,如果一个民族不依赖于任何异族,而它的成员的自由也不需要与这种外在的独立性相联系,那么人们就会称之为“自由”
民族;或者也可能是某一特定的居民阶层,例如在法国大革命中赢得塑造国家权力的资产阶级。
在这些情况下总是会涉及:一个群体是完全自由的,但这种自由并不必然包含该群体各成员的自由。
这一点在原则上适用于任何一个群体,如今它可能涉及某个工会、某个政党、某个教派或者某个阶级。
成员的自由甚至会在一定程度上与群体的自由和权力处于紧张关系中,当然,那时群体一定暂时处于内讧中。
自由武夫组成的联系松散、好斗成性的乌合之众,一定不如军纪严格(存在等级结构的“反自由的”
)、组织分明的军队,每个单独的武夫也可能不及训练有素的士兵。
最后,人们也能够据此来区分自由的种类:在各种不同情况下,一个人所享有的自由究竟是什么样的自由。
在政治社会领域中,我们的自由涉及摆脱他人的统治。
如果根本不再存在什么统治(无政府状态或者马克思那里作为终极状态的无阶级社会)的话,那么这样一种自由就是完全的自由;如果统治遭到了限制或者出现了统治真空(自由主义自由),那么这种自由就是部分自由。
关于民主法治国家的构想,其出发点根本在于,国家中的市民只需要遵守自己制定的法律,因此,他们是在服从中获得自由的。
这种社会自由再次与人摆脱自然而获得的自由交叠在一起。
接下来,我不妨对后面这种自由略加说明。
关于人摆脱自然而获得的自由,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理解:一是摆脱外在自然而获得的自由,摆脱对自然环境现实的依赖,摆脱诸如山峦、河流、海洋、风与气候等造成的障碍。
人在这里所获得的自由,是通过“智取”
自然、通过对自然规律性和自然之于人类目标的服务时效的认识而赢得的。
“对必然性的洞察”
使自由成为可能。
而另一方面,人们又能把摆脱自然而获得的自由理解为摆脱人自身的(生物)自然而获得的自由。
通过社会教化与自我教育,人不再依赖于其动物本能的满足(尽管通常只是在有限的程度上)。
在此,最完满的自由将再次——正如黑格尔已然强调的——通过理性地遵守自然规律而不是反常地歪曲自然规律而得到实现。
人的这两种摆脱自然而获得的自由,只有在共同体中与其他人一起才能得到实现,这两种“摆脱……的自由”
(摆脱他人统治的自由以及摆脱自然的自由)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
“关于……的自由”
的不同形式,或者对合理实现人的本质和自由的某些完美想象,符合“摆脱……的自由”
的不同种类。
基督教很早就要求人从自然中解放出来,这种解放不仅表现为对外在自然的征服,而且还表现为对内在自然的理性控制。
这一点也构成了西方文化的特点。
人被视为“造物之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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