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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对一般等价物的纯形式假定对价值尺度的功能而言是足够的,但价值只有在一般等价物获得直接存在时即变成货币时才能拥有现实性。
价值在货币形式中——与在商品中不同——获得真正的实体,并能作为支付手段、流通手段和贮藏手段(它们在下文中将是重要的)起作用。
岔开一下话题。
注意到如下一点很重要:将货币阐述为“实体”
,是与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章中将劳动视作价值的实体时对“实体”
术语的使用非常不同的。
这里,我们关心的是作为实体的价值(对应于马克思在后来章节中对这一术语的使用,他在后来章节中将运动中的价值称作“自行运动的实体”
)。
①马克思对这一术语
的第一次使用等同于“材料”
或“物质”
,可以说价值就是由之构成的,或者可能更好的说法是,它们组成了价值。
这里,在价值形式的发展中,辩证法产生了变得更具体和复杂的价值的诸范畴。
所以,作为商品,价值看起来似乎可以说是存在于作为其准属性的使用价值中的。
但作为货币,情况却是相反的:价值本身就是实体,而特定的使用价值(比如黄金)不过是这一实体的变形外壳。
关于资本,我们将表明,价值变成主体。
②(活劳动作为价值的源泉处于价值诸形式的这种自我指涉体系之外。
③)
让我们继续分析:马克思的货币理论与李嘉图主义经济学和新古典主义经济学传统都是不同的。
他的“一般等价物”
不是简便的计价物(numéraire),重要的是它具有现实性(actuality)。
从商品中价值的内在直接性和它在一般等价物中的中介转变到货币的现实性(reality)是必要的,因为(我们必须总是提醒自己这一点)我们所关注的诸形式并不是纯粹的思想,而是被物质即商品所承载的东西。
因此,这些商品形式中的统一必然不止于思想,它必须以实践的方式被假定,因而就出现对一般等价物之物质承担者的必然性,即货币的必然性。
货币也会使尺度明晰起来。
因为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被假定为自为存在的价值——后者区别于价值在其他商品外表下的内在存在,所以,货币可作为商品的尺度应用于商品之上。
采用广为人知的说法:货币不仅解决了提供为价值所共有的尺度的量的问题,而且也通过将作为价值的商品相互联系起来而解决了建立诸商品可通约性的质的问题。
马克思认为,物品作为商品(即作为价值)彼此之间是不冲突的,但作为使用价值却彼此冲突,直到在实践中出现一般等价物为止:正是通过诸商品之间的“社会行为”
,一种特殊的代表其他所有商品价值的商品才会被分离出来“由于这种社会过程,充当一般等价物就成为被分离出来的商品的独特的社会职能。
这个商品就成为货币。”
①
货币作为价值表达即作为价值尺度的存在形态,其第一个职能是充当价值的测量手段。
实际被测量的是什么呢?将货币与其他测量手段比如格尺类比是很具有误导性的,因为货币在统一体中构成价值,而非充当商品所拥有的、先于它们可通约性的某种属性的典范。
货币是可交换性的“外在”
尺度,而价值是其内在尺度。
但是就价值到目前为止被确定为纯粹形式而言,在尺度上并不存在任何(类比于质量或长度)实质性的东西。
(我们强调,商品在我们的叙述中尚未被确定为产品,因此我们在这里对诸如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内在规定性其实是一无所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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