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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换之前或之后千真万确的是:在交换本身的范围内商品完全是从它作为使用价值的特征中抽象出来的。
这里非常重要的是,这个抽象及它所产生的“唯名论的”
(空洞的)普遍性并非意识的结果,而是在真实的交换过程中客观地建构起来的。
这是从商品作为使用价值的特点(这个特点在交换期间是不在场的)中的物质抽象。
商品获得了作为新规定性的价值特点,而相关商品的自然存在则在通过它们生命循环的这个阶段时扮演加诸它们之上的这一规定性的承担者的角色。
它们服从于价值形式。
价值形式中的焦点是,抽象无论如何都不会是自然科学——当它研究(比如)质量并将物体置于这种描述之下而不管物体的其他属性时——所使用的同种类型的抽象。
因为质量实际上是相关物体的既定属性,它存在于每个物体中。
但价值是由社会赋予的属性。
正如马克思所说“在商品体的价值对象性中连一个自然物质原子也没有”
①。
在交换形式上似乎不存在对人们想交换什么的自然限制。
因此初看起来似乎存在一个空洞的调节者,专门规范各种异质性关系。
价值形式理论的关键发展是如下的洞见,即价值形式发展到由于自我增殖的价值而形成自我关系并“掌控”
提供给它的生产和消费世界的程度。
交换的规定性在尺度上是与使用不可通约的。
请注意:“我们从使用中抽象”
与通过忽略使用的特殊性而从异质性使用价值中产生抽象“效用”
是十分不同的。
庞巴维克(B?hm-Bawerk)正确地看到——尽管他错误地抱怨:当马克思从商品的使用价值中进行抽象时,他甚至也从属(genus)本身中进行抽象。
②交换当然不是效用的“共同属性”
的实现。
正如马克思正确指出的,一个东西在成为一种使用价值以前,必须被实现为一种交换价值。
人们可能会说,交换以双方对A与B的比较性偏好为基础,但在这种情况下得到实现的是交换者心目中这些偏好的某种权重,而非商品A和商品B的等同性。
后者的等同性即A与B的等同性是指它们的交换价值,而不管什么外在条件形成交换比率。
而且,交换不能建立在它们作为使用价值的等同性上,否则它是无意义的。
相反,它们必须是不同的以至于一个人的偏好可以是A也可以是B。
商品作为使用价值的非等同性在它们作为交换存在①(我们随后会这样称呼它们)的等同性中被置于一旁了。
如果使用价值在交换期间被“悬置”
,那么这种“不在场”
不是等同于毁灭而是等同于“距离化”
(distantiation),以至于使用价值在远离交换规定性的层面上仍然有效。
商品的自然存在显现在交换中,但它只是作为价值的“承担者”
,它的使用价值已被实质性地置换。
正如罗伊·巴斯卡(R.Bhaskar)所说,在一种层次、区域或视角上不存在的会在另一种层次、区域或视角上存在,这是“缺失的二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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