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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同社会形态的“并存”
与“继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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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提示我们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不同社会形态的“并存”
与“继起”
之间的关系问题。
[6]
不同社会形态或生产方式并存的情况有二:一是不同国家、地区和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造成了不同生产方式的并存。
例如,一些国家、地区和民族的奴隶生产方式,可以与另一些国家、地区和民族的封建生产方式同时存在。
二是同一个国家、地区和民族内部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造成了不同生产方式的并存。
例如,奴隶生产方式、封建生产方式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可以在同一个国家、地区和民族内部同时存在。
因此,即使“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经发展,已经占统治地位的时代”
,产业资本的流通也“是和各种极其不同的社会生产方式的商品流通交错在一起的,只要这些生产方式同时是商品生产。
不论商品是建立在奴隶制基础上的生产的产品,还是农民的产品(中国人,印度的佃农),还是公社的产品(荷属东印度),还是国家生产的产品(如在俄罗斯历史早期出现的以农奴制为基础的国家生产),还是半开化的狩猎民族的产品等等”
。
[7]尽管这些产品都以商品的形式出现,但这些产品背后的生产方式则完全不同,从而形成不同性质的生产方式的并存。
当然,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都要把生产方式的并存与交往方式或交换方式的并存区别开来。
例如,“在原始的历史形式中,资本起初零散地或在个别地方出现,与旧的生产方式并存,但逐渐地到处破坏旧的生产方式”
[8]。
尽管如此,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像起破坏作用的高利贷资本,就仅仅是作为一种交往方式(而非生产方式)与奴隶生产方式和封建生产方式并存。
因为,“高利贷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前的各时期具有特征的存在形式有两种。
……第一是对那些大肆挥霍的显贵,主要是对地主放的高利贷;第二是对那些自己拥有劳动条件的小生产者放的高利贷”
。
在这两种情况下,资本实现增殖即取得利息的基础不是雇佣工人的剩余劳动而是农民和小生产者的剩余劳动。
因此,“高利贷资本有资本的剥削方式,但没有资本的生产方式”
。
[9]
马克思认为:“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决定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决定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
这是一种普照的光,它掩盖了一切其他色彩,改变着它们的特点。
这是一种特殊的以太,它决定着它里面显露出来的一切存在的比重。”
[10]这种“普照的光”
或“特殊的以太”
,就是一种社会形态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
[11];而其他与之并存的、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或者是过去旧的生产方式的“残余”
,或者是未来新的生产方式的“萌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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