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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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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文至此,让我们回到围绕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的学术讨论,特别是与此紧密相联的中国古代历史分期问题上来。
(1)在古代历史研究中,既不能把经济和经济关系等同于生产力,也不能把物质生产和生产力等同于生产工具。
一些人之所以认为无法把中国古代的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区别开来,理由是:“在既往所有论述奴隶制与封建制关系的文章里,都没有人能够令人信服地论证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在生产力上的区别标准”
;“曾有学者试图以铜器和铁器作为区分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的生产力标准,但这种标准一遇史实便被碰得粉碎”
;因此,“列宁明确提出过区分封建生产关系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生产力标准是‘石磨’与‘蒸汽机’,却并未提出区分奴隶制与封建制的生产力标准,原因即在于这样一种标准根本就不存在”
。
[64]笔者以为,第一,由于这种观点把生产力等同于生产工具,所以把生产力和生产力的不同存在形式和表现形式混淆了。
作为“本质抽象”
的物质生产和生产力,在“现象具体”
层面不仅以生产资料的形式存在,而且以劳动者或劳动本身的形式存在;生产资料也不仅以生产工具的形式存在,而且以劳动对象或劳动材料的形式存在。
第二,由于这种观点把经济关系或经济基础等同于生产力,所以把经济关系和经济关系的不同存在形式和表现形式混淆了。
作为“本质抽象”
的经济和经济关系,在“现象具体”
层面不仅以生产力的形式存在,而且以生产关系的形式存在。
马克思讲:“经济发展即社会生产关系和社会生产力发展。”
[65]可见,经济和经济关系既可以表现为生产力也可以表现为生产关系。
第三,如前所述,马克思把不同社会形态区分开来的标准,既不是作为经济关系的具体形式的生产力,也不是作为生产力的具体形式的生产工具,而是作为本质抽象的经济和经济关系(即生产方式)。
只不过,在不同语境下的具体论述中,马克思有时侧重于生产关系(如所有制形式),有时侧重于生产力(如生产资料和劳动工具)。
(2)在古代历史研究中,不能用政治和政治关系的多样性否定经济和经济关系的统一性。
一些人之所以把西周封建制、秦汉以后的中央集权制与西欧feudalism本质地区分开来,理由主要有四个:第一,西欧推行feudalism的国家不是统一的、强有力的国家,由这种国家权力所支配的社会也不同于建立在血族关系基础之上的社会,虽然它留有血缘关系的印记。
第二,西欧实行的是庄园制,各个领主在自己的庄园中享有独立的行政、司法和经济特权;作为领主之一,国王不是高高在上的专制君主。
而在中国古代西周的封建制中,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完全按照血缘关系的原则确定,享有大宗权威的周天子在上,各诸侯国即小宗掌控的封地显然达不到西欧庄园那样的独立性。
秦以后实行的则是郡县制,凸显以皇权为核心的专制制度,其后两千年基本不变。
第三,在西欧的feudalism中,首领等级与职业武士等级事实上是一致的,领主阶级和统治阶级由各级尚武的武士等级组成。
中国古代社会中则始终不存在职业武士,也不存在首领等级与武士等级的一致性。
第四,在西欧的feudalism中,领主与附庸之间存在着双向的原始契约关系因素,中国古代社会则不存在这种契约性的等级关系,君主与官僚之间是一种主与奴的关系。
[66]不难看出,这些论据有一个共同特点,即其着眼点并不是经济关系和生产方式,而是国家形态或政治关系。
他们也明确地讲:feudalism或“封建主义就其政治组织形式和内容而言,权力显然是分散的”
;“中国西周的封建制,是地处西陲的周族为了统治幅员辽阔的土地而采取的政治举措”
;秦始皇“废封建置郡县”
后,这一制度“一直是中国政治制度的主导模式”
;所谓“编户齐民”
即无差别之意,并且“主要指政治等级上的无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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