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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但问题是,政治和政治关系只是经济和经济关系的表现形式;本质规定不同的经济和经济关系可以表现为形式相同的政治和政治关系,而不同形式的政治和政治关系也可以表现本质规定相同的经济和经济关系;用政治和政治关系的多样性难以否证经济和经济关系的统一性。
这是一方面。
另一方面,当他们触及生产关系和经济关系时,却又难以说明三者的本质区别,从而不自觉地把三者本质地联系起来。
他们认为:在西欧,“领主得到人,委身者得到土地,所以土地受到重视”
;在封建庄园外部,“以采邑为中介,形成领主与附庸的军事关系,领主向附庸提供采邑,附庸为领主出征”
;在庄园内部,“领主向他的佃户提供份地,同时享用后者的劳役或货币报酬”
。
[68]这些论述恰恰表明,西周封建制、秦汉以后的中央集权制与西欧的feudalism,尽管它们在国家形态和政治关系上各具特色,但在本质上都是如前所述的那种以土地为中介而形成的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采邑和份地无非是这种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赋予土地的经济特征。
它们是封建生产方式和经济关系的不同存在形式和表现形式,而不是性质不同的经济关系和生产方式。
即便如他们所说,在中国传统社会,“小农对土地拥有低度的或有限的所有权,而中央王朝拥有最高和最后的所有权……在中国漫长的中古时代,皇权对土地的最高所有权和对民众的广泛支配权,是西欧封建制从未拥有过的”
[69]。
这也并没能否证它们之间的本质性联系。
因为,中央王朝从来就不是一种抽象存在,它始终是由统治阶级的各种层级和成员组成的,上有皇帝,中有皇亲国戚,下有地方乡绅,他们统称为“地主阶级”
。
在马克思那里,阶级是一个整体而不是个体,个体之间是不存在阶级关系的。
同样,封建土地私有制实则是一种地主阶级的“阶级”
私有制,而不是“个体”
私有制,后者从来没有成为一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
至于这种地主阶级私有制是上移式的还是下移式的,是更为突出个体(如各级地方乡绅)还是更为突出整体(王朝或国家),则是无关宏旨和本质的事情。
(3)在古代历史研究中,不能用“文字—文化”
形式的多样性否定经济和经济关系的统一性。
一些人之所以否定中国古代经历了奴隶社会,其理由主要是:从古代文献记载来看,或者如“叙述夏代之事时,未曾提到一个‘奴’字,更无‘奴隶’二字”
;或者如“在卜辞和史册所记殷周史事根本找不到‘奴隶主’和‘奴隶’连称的蛛丝马迹”
。
[70]在笔者看来,第一,文字和文献只是经济和经济关系的文化表达或表现形式。
本质规定相同的经济和经济关系可以表现为不同的文字和文化形式,而相同的文字和文化形式也可以表达或表现本质规定不同的经济和经济关系。
安德森在谈到古代西欧的奴隶制时就指出:“由于这个时代专门用语的模糊不清,因而不可能在任何严格的意义上确定加洛林时代欧洲奴隶劳动力的真正规模。”
[71]这就是说,有些人名为奴隶,实则不然;有些人实为奴隶,名则不然。
需要进行严格的也是异常艰难的考证与甄别。
第二,是否存在奴隶制经济和经济关系与是否存在关于这种经济和经济关系的文字或文献记载,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不能混为一谈。
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史料记载中是否有“奴”
或“奴隶”
的字句,而在于现实中有无如前所述的那样一种生产关系,在其中,劳动者(人)只是与生产资料(物)并列存在的另一种“物”
。
更何况,中国古代奴隶社会的否定论者“并不否定夏商周三代存在一些奴”
,他们只是认为:“这些奴是否皆能视为奴隶,这需要针对具体情况而加以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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