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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在马克思看来,以上两种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所依循的原则是相同的。
他说:“显然,这里通行的是调节商品交换(就它是等价的交换而言)的同一原则”
;“至于消费资料在各个生产者中间的分配,那么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通行的同一原则”
。
这个原则是什么呢?它就是:“一种形式的一定量劳动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
[9]可以称之为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
因为,商品交换的基本原则和规律是等价交换,而等价交换就是包含了等量劳动的两种商品之间的交换,商品占有者以一种形式给予市场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领回来;同样,在按劳分配中,生产者“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领回来”
[10]。
撇开劳动的外在形式在两种分配方式中所发生的变化,在分配前与分配后,劳动本身的量都未发生变化。
另一方面,按劳分配和市场分配毕竟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分配方式,二者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
其一,就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本身而言,它的“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
[11]。
在形式上,市场分配过程表现为一种商品与另一种商品之间的交换,而按劳分配则表现为一种劳动产品与另一种劳动产品之间的交换;在内容上,市场分配过程表现为一个价值量与另一个价值量之间的交换,而按劳分配则表现为一个劳动量与另一个劳动量之间的交换。
在内容上,无论是劳动产品还是商品,都是人类劳动的对象化,或者说都凝结了一定量人类劳动;但是,劳动产品和商品则是人类劳动的两种性质不同的表现形式,因为在商品上,人类劳动表现为产品的价值,劳动量则表现为产品的价值量。
从劳动产品到商品的变化,不仅是形式的变化,而且是内容的变化;不仅是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的变化,而且是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的变化。
[12]其二,就原则与实践的关系而言,在市场分配中,原则和实践是矛盾的,因为,“在商品交换中,等价物的交换只是平均来说才存在,不是存在于每个个别场合”
[13]。
这就是说,从每一次交换(实践)的情况来看,由于价格与价值的一致是偶然的,不一致则是必然的,所以,等价交换或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并不成立,实践与原则并不一致。
[14]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原则不起作用,恰恰相反,其作用就存在于价格的随机变化和波动中,表现为价值对价格在整体或总的趋势上的决定和制约。
马克思说:“在私人劳动产品的偶然的不断变动的交换比例中,生产这些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起调节作用的自然规律强制地为自己开辟道路,就像房屋倒在人的头上时重力定律强制地为自己开辟道路一样。
因此,价值量由劳动时间决定是一个隐藏在商品相对价值的表面运动后面的秘密。”
[15]与此不同,在按劳分配中,“原则和实践在这里已不再互相矛盾”
[16],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不仅在整体和总的趋势中发挥作用,而且在每个个别场合也发挥作用,因此,生产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对交换和分配的决定作用不再是一个隐藏在具体交换行为背后的不为人知的秘密。
在马克思看来,上述不同之处表明,从市场分配向按劳分配的转化是一种“进步”
[17],体现了历史发展的“断裂性”
[18]。
因为,“交换价值是表示消耗在物上的劳动的一定社会方式”
,“它们是属于生产过程支配人而人还没有支配生产过程的那种社会形态的”
。
而按劳分配则意味着“劳动的社会规定”
不再具有“物的外观”
,生产过程不再支配人而是受到人的支配。
[19]同时,它们的相同之处又表明,按劳分配与市场分配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种联系体现着历史发展的“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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