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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平等的权利在内容上并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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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种分配方式与平等权利的确认
作为一种权利关系,按劳分配所确认的平等当然是“形式的”
,即以“法律”
的形式确认了人与人之间在分配权(利)上的平等。
一些人认为,这种形式上的平等权利是虚假的,甚至是骗人的,因为法律形式中的人是一种“规则之人”
而不是“现实之人”
,“法人”
意义上的平等权利不等于“现实的人”
的权力是平等的。
[45]其实不然。
马克思讲:“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权利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
这种权利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
[46]法律关系固然是一种形式,但其内容则源自现实的经济关系;法律形式上的平等权利并非子虚乌有和空穴来风,其内容是由经济关系中的平等权力所决定的。
没有经济关系中分配权(力)的平等,便没有法律关系中分配权(利)的平等,法律关系中的平等权利不过是经济关系中的平等权力的表现和反映。
在经济关系层面,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废除了剥削关系,即非劳动者凭借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力)而无偿地占有劳动者的剩余劳动的不平等关系,废除了经济权力和阶级权力的不平等,从而实现了在“劳动”
面前人人平等。
这种平等的经济关系在政治关系的层面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并固定下来,就形成了社会主义所特有的平等的分配权利。
同样,作为一种权利关系,资本主义市场分配所确认的平等是“形式的”
,但决不是虚假的,更不是骗人的。
因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力占有者和货币占有者在市场上相遇,彼此作为身份平等的商品占有者发生关系,所不同的只是一个是买者,一个是卖者,因此双方是在法律上平等的人”
[47]。
从卖者及其商品来看,“一切商品都同样表现为社会的、无差别的劳动一般的对象化,而它们的所有者则表现为社会过程的地位相同的、身价相同的执行者”
[48]。
在此意义上,马克思说:“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
[49]从买者及其货币来看,由于货币是价值的独立代表,所以,“正如商品的一切质的差别在货币上消灭了一样,货币作为激进的平均主义者把一切差别都消灭了”
[50],它使得“人人在货币面前平等”
[51]。
这是活生生的事实,而不是假象和幻象。
并且,这种情况在之前的奴隶制度和封建制度中是不存在的。
例如,“希腊社会是建立在奴隶劳动的基础上的,因而是以人们之间以及他们的劳动力之间的不平等为自然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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