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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为如此,马克思对商品价值的本质规定的阐释,并没有止步于实体或载体的层面,而是进一步向人与人之间的生产关系和经济关系的层面提升。
3.那么,就商品的价值规定,马克思所做的进一步的逻辑推导和论证是什么呢?
第一,举凡人的劳动,都具有社会性,社会性把人的劳动与动物的本能活动区别开来。
关于劳动的“社会性”
,马克思说:“一旦人们以某种方式彼此为对方劳动,他们的劳动也就取得社会的形式”
[8],或者说具有了社会性。
因此,劳动的社会性所指的,就是通过劳动在人与人之间发生的社会联系,或者说就是人的劳动之间的社会联系。
第二,在“产品生产”
条件下,劳动产品不需要通过交换,直接地就可以用于满足人的需要,生产这些产品的劳动,作为构成社会“总劳动”
的一部分,直接地就“表现为”
一种社会劳动。
在此,人的劳动的社会性的表现是直接的,或者说,人的劳动内在的社会性与这种社会性的外在表现是一致的,因而具有“表现”
(而非“存在”
)意义上的“直接性”
。
例如,农民家庭为了自身的需要而生产粮食、牲畜、纱、麻布、衣服等。
对于这个家庭来说,这种种不同的物品都是他的家庭劳动的不同产品,直接用于满足家庭成员不同的需要。
生产这些产品的种种不同的劳动,如耕、牧、纺、织、缝等,“在其自然形式上就是社会职能”
;“用时间来计量的个人劳动力的耗费,在这里本来就表现为劳动本身的社会规定,因为个人劳动力本来就只是作为家庭共同劳动力的器官而发挥作用的”
。
[9]在此,人的劳动具有社会性,同时也表现为一种社会性;在人的劳动之间发生社会联系,同时也表现为一种社会联系。
因此,人的劳动直接地就“表现为”
社会劳动。
第三,与此不同,在“商品生产”
条件下,商品并不是生产者直接需要的东西,因而并不能直接用于满足人们的需要。
只有通过市场交换,把商品转移到需要它的人手中,商品才能进入社会的“需求体系”
,商品生产者的劳动才能进入社会的“劳动体系”
,其劳动的社会性,或者说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社会联系,才能够得到表现和证明。
因此,生产商品的劳动就其直接表现而言,仅仅是一种私人劳动,而不是社会劳动,其社会性因而具有“表现”
(而非“存在”
)意义上的“间接性”
。
对此,马克思写道:“因为生产者只有通过交换他们的劳动产品才发生社会接触,所以,他们的私人劳动的独特的社会性质也只有在这种交换中才表现出来。
换句话说,私人劳动在事实上证实为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只是由于交换使劳动产品之间、从而使生产者之间发生了关系。”
[10]这并不是说,生产商品的劳动不“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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