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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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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辨正义与非正义是一种评价活动,是特定主体依据特定正义标准对特定对象的评定和估价,评价主体、评价标准、评价对象构成评价活动的基本因素。
而评价则是不同于事实判断的价值判断,是不同于事实认定的价值诉求。
在现实中,任何人都会进行评价,这些评价或是自觉的,或是不自觉的;或是处于日常思维层面,或是处于理论思维层面;在理论层面,或是表现为道德理论,或是表现为法律理论,或是表现为哲学理论,不一而足。
评价构成思想体系的超越性维度,显示着对某种相对理想的社会发展状况的期许和追求。
马克思也不例外。
有人认为,作为一种理论,马克思的唯物史观揭示了社会存在和历史发展的本质和规律,是一种科学认知,而不是价值评价,唯物史观与规范性命题从而与正义观是彼此分离的。
[153]但问题是,历史规律与自然规律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历史规律中包含着人—主体的能动性,历史规律是人的能动活动的结果,是在人的能动活动中所形成的总体特征和一般趋势;而没有价值意识和价值诉求,便没有人的能动性。
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经济社会运动及其规律的实现离不开工人阶级的阶级意识和阶级行动,而后者又离不开工人阶级的价值意识和价值诉求。
一方面,在规律性认知的意义上,唯物史观揭示了工人阶级的价值意识和价值诉求的客观基础;另一方面,在价值性评价的意义上,通过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宣示了工人阶级的价值意识和价值诉求。
例如,作为唯物史观的重要理论内容,马克思关于人的自由和解放的论述,关于未来新社会即共产主义社会中人的自由个性的论述,就包含了极为丰富的价值理论和正义思想。
如果说前一方面的理论形成胡萨米所说的“道德社会学”
,那么,后一方面的理论则形成唯物史观的“道德理论”
或“评价理论”
。
因此,把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同正义理论和价值理论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是偏颇的。
2.马克思并不一般地拒斥评价、拒斥正义。
一些人动辄把正义与某种理性原则联系起来,用抽象的理性和理性原则说明公平正义,一如蒲鲁东把自己的公平理想建立在“普遍理性”
“人类理性”
和“绝对理性”
的基础上。
对此,马克思指出:“这种名目繁多的理性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被人们认出是蒲鲁东先生的个人理性。”
[154]正义理论总是由思想家个人所提出的,而思想家作为评价主体总是处于具体的社会关系中,其评价标准和正义标准的具体内容也由这些现实的社会关系所决定。
人与自然的关系(生产力)、人与人的权力关系(生产关系)是最为基础和根本的社会关系,因此,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从而生产方式就构成正义理论的现实基础。
马克思所拒斥的,正是那些脱离了现实基础,无视现实的社会关系对人的评价活动的决定性和制约性的抽象的正义理论。
在谈到人的自由—正义问题时,马克思指出:“行会工业在它的繁荣时期在行会组织中完全找到了它所需要的自由,即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
;同时,“只要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还是发展社会生产力所必需的、因而是最适当的形式,个人在资本的纯粹条件范围内的运动,就表现为个人的自由”
。
[155]如果说前者把人的自由同生产关系直接联系起来,那么,后者则进一步把人的自由同生产力的发展联系起来,从而揭示了人的自由和正义原则对其现实基础即生产力、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的依赖性。
由于生产力、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在不断变化,所以,人的自由和正义原则具有历史性。
而在阶级社会中,具有对抗性的生产关系把人们划分为不同的阶级,因此,人的自由和正义原则又具有阶级性。
[156]在马克思看来,任何超现实、超历史、超阶级的正义原则和理论,都不过是一种“意识形态”
的幻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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