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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国民收入概念就不尽相同。
其次,即使是在同一种社会形态中,计算国民收入与确定商品价值量,这是两个层面性质不同的问题。
一个处于本质层面,一个处于现象层面;一个属于本质性追问,一个属于现象性操作。
计算国民收入,是一个具体的操作问题,而在商品生产条件下,任何操作都是一种价格操作和价格计算,而不是价值计算。
资本主义如此,社会主义同样如此。
最后,现在通行的计算国民收入总量的“GDP”
方法,不仅是一种价格指标,而且是一种交易价格指标,与商品价值量毫无干系。
这就说明,现象层面的价格计算,可以完全不考虑本质层面的价值量和劳动时间。
马克思不无深刻地指出:“政治经济学中实践上有意义的东西和理论上必要的东西,彼此相距很远。”
[65]探求价值之谜在理论上是必要的,因为不理解商品的价值,就不明白商品的价格。
但是,在实践上有意义的则是价格,因为在实际生活中,人们所关心和了解的是价格而不是价值,人们进行商品生产和交换,根本不需要知道价值是什么,价值与价格有什么区别。
否则,他就不是一个正常的人。
而对于商品价格,琼·罗宾逊问道:“怎么才能从农产品价值中推导出农产品价格呢?”
她要求从商品价值中能够具体计算出其价格来,否则就说明,“价值仍然没有实际内容,价值不过是一个词而已”
。
[66]劳动量或价值量是多少,商品价格就是多少,在市场上就卖多少钱,即企图从价值量中直接计算出表现这种价值量的货币量来,这无异于取消了价值规律,取消了商品货币关系。
因为,只要有价值,就会有价格波动,后者是前者唯一的实现方式和表现形式。
现实中,不仅无法从价值量或劳动量中直接推论或计算出商品的价格来,而且就是商品的价值量,也不可能从人的头脑中直接推论或计算出来。
它是一个社会的过程,是一个隐含在人们有意识的价格操作背后的自发的和无意识的社会过程。
只要是商品生产,价值规律就在起作用,但任何人在任何社会形态中,都不可能借助于劳动价值论把价值规律转化为具体的操作程序,并加以实际的运用。
5.尽管说劳动价值论在理论上是必要的,但如果无助于具体的操作或应用,那么,它究竟有无实践意义?如果有,其实践意义究竟是什么呢?马克思曾经说:“一个社会即使探索到了本身运动的自然规律……它还是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
但是它能缩短和减轻分娩的痛苦。”
[67]这或许为我们理解劳动价值论的实践意义提供了启示。
商品生产是社会主义在其初级阶段上不能跳过的自然发展阶段,与此相应,价值规律仍然作为重要的经济规律发挥作用,这是不能用法令取消的。
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带来的痛苦是什么呢?在谈到流通运动时,马克思说:“流通是这样一种运动……这一运动的各个因素虽然产生于个人的自觉意志和特殊目的,然而过程的总体表现为一种自发形成的客观联系;这种联系尽管来自自觉的个人的相互作用,但既不存在于他们的意识之中,作为总体也不受他们支配。”
[68]这揭示了价值规律作用的自发性和人们在价值规律面前的盲目性,这种盲目性使得人之于经济规律的关系就如同动物之于自然规律的关系,其主体地位和主体性丧失殆尽。
同样立足于商品交换和流通,马克思还指出:“商品价值从商品体跳到金体上……是商品的惊险的跳跃。”
因为,“这个跳跃如果不成功,摔坏的不是商品,但一定是商品占有者”
。
而无数事实证明,这一跳跃,即商品转化为货币的道路“决不是平坦的”
。
[69]其中充满了各种偶然因素和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恰恰来自于价值规律作用的自发性和人们在价值规律面前的盲目性,并且,由此给商品生产者带来的痛苦甚或不幸也自不待言。
那么,如何缩短和减轻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带来的这种痛苦呢?一般而言,就是要充分发挥国家的作用,加强对经济运行的自觉干预和调控。
只要不能彻底实行马克思所说的计划经济,从而彻底消除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所固有的偏弊,可以说,这就是缩短和减轻痛苦的唯一路径。
当然,各个国家如何实现对经济运行的干预和调控,这决不是一个抽象的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具体的实践问题。
这里,且不谈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宏观调控,就是一些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如何加强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方面,也不仅多有探索,而且手段和方法也多有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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