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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人们的接受心理,我们可以发现,这种关于辩证法理论根基的观点,最“打动人心”
之处就在于它自诩具备“客观性”
。
长期以来,在人们的心目中,“客观性”
总是享有远远高于“主观性”
的荣耀,因为“客观性”
意味着排除“主观性”
的干扰,总是与“公正”
“无私”
“可靠”
等联系在一起。
所以,以“客观性”
作为旗帜和徽章,经常给人以巨大的权威感和威慑力,使人不得不心悦诚服。
然而,以客观物质世界作为辩证法的根基和载体,难道真的如它所期许的那样坚实可靠吗?
我们认为,“自然主义范式”
实质上所坚持的是一种未经反思的素朴实在论和机械反映论的哲学立场,它对辩证法理论根基和载体的理解,包含着诸多不可克服的理论困难。
因此,它关于辩证法理论根基的承诺是脆弱并且经不起反思的。
这表现在,以“自在的、与人无关的客观物质世界”
作为辩证法的根基和载体,混淆了辩证法与实证科学的界限,从而在理论性质上难以对哲学与实证科学作出区分。
在这种情况下辩证法与实证科学之间的应有“划界”
被抹杀,辩证法所独具的理论精神和理论境界被遮蔽。
按照“自然主义范式”
来理解辩证法,客观物质世界被设定为辩证法的根基和载体,辩证法同样被认为是以一种对象性的方式去获得关于对象世界运动的一般规律和知识。
这种理解方式不能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辩证法的“知识”
与实证科学的“知识”
在性质上究竟如何才能区分开来呢?辩证法的“知识”
与实证科学的“知识”
究竟如何“划界”
?辩证法作为哲学所具有的特质究竟表现在哪里?
对以上问题作出的回答是:与实证科学知识相比,辩证法所揭示的规律性知识具有更大的普适性和一般性。
它不像实证科学那样仅仅局限于某一领域,因而成为最普遍、最一般的科学。
“最普遍”
“最一般”
即是辩证法作为哲学所具有的“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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