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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以“实践”
作为辩证法的根基和载体,辩证法的基础变得空前坚实和可靠,辩证法的理论合法性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维护。
甚至可以这样说,正是由于把辩证法奠基于实践这一理论载体之上,辩证法才真正在当代哲学的理论场景中获得了一席之地,并体现出了其生命活力(在此之前,无论是“自然主义范式”
还是“认识论范式”
,都由于其在整体上低于当代哲学的平均水准而难以进入当代哲学的视野),同时表现出其对于当代人的现实生活而言所拥有的理论解释力和思想感召力。
就此而言,我们认为,以“实践”
作为辩证法的根基和载体,是我们哲学领域辩证法研究中一次巨大的思想解放。
关于这一点,凡是经历过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那场哲学观念变革洗礼的人们一定有十分深刻的感受。
经过十余年的讨论,到今天,在大多数不愿抱残守缺、不甘忍受教条奴役的学者们那里,实践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哲学首要的、基本的观点,这一点已大体上达成了共识。
在辩证法领域,实践是辩证法本源性的根基和载体的理论立场得到了越来越多的人的认同。
放眼中国人对辩证法的整个理解史,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自马克思哲学辩证法于20世纪之初从西方传入中国以来,这种认同是我们迄今在这一领域所得到的最为重要的收获。
毫无疑问,对于“实践论范式”
在为马克思哲学辩证法奠基工作中所取得的重大理论成果,我们应该给予高度的肯定。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实践论范式”
对辩证法根基的奠定工作就一劳永逸地完成了。
如果对国内“实践论范式”
所展示的理论状态进行全面深入的反思,我们认为,“实践论范式”
无论是在对“实践”
、对“辩证法”
,还是在对“实践”
和“辩证法”
关系的阐释上,都存在着不少理论上的重大缺陷和不足。
它为辩证法奠基的工作仍然存在许多未能尽言之处,要真正使辩证法的根基变得更加牢固和坚实,我们有必要在充分吸收其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往前再走一步。
首先,需要反思的是:“实践”
作为人与世界、主体与客体之间中介性的功能统一性“活动”
,究竟是在何种意义上充当着辩证法的“载体”
和“根基”
这一具有“本体论”
要求的角色?“实践”
对传统抽象的形而上学的实体本体论的解构,是否有充足的理由表明:辩证法的根基和载体已完全失却了“本体论”
性质而必须由一种“活动”
来承担?
这一问题的要害在于:“实践”
在否定传统抽象的实体本体论,并由此摧毁了辩证法的教条化和神秘化以后,并没有因此确立起另一种相应的本体论承诺(一种不同于实体本体论的新的本体论),来承当辩证法的根基和载体,从而在实质上使辩证法的根基依然处于隐绰未彰、悬而未决的状态。
正如我们在前面已经指出过的,以“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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