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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辩证法诸“原则”
和“规律”
的内在统一及其生存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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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述讨论,我们已经形成了如下基本见解:在生存论本体论的理论视域里,“人的存在”
所具有的特殊辩证“生存”
本性,决定了对其的把握。
不能运用用以把握“现成之物”
的传统形而上学的知性思维方式或知性逻辑,而必须采用超越知性思维方式或知性逻辑的辩证逻辑或辩证法才能达至对人的把握,这种辩证法就是关于“人的存在”
的“内涵逻辑”
。
在本节,我们将继续沿着上述思路,深入辩证法的思想体系,阐释马克思哲学辩证法基本的理论原则和原理所具有的生存论本体论根据,从而深化对辩证法与“人的存在”
之间深层关联的讨论,并进一步揭示辩证法理论根基所具有的“生存论”
性质。
按照通常的理解(如哲学教科书体系),在马克思哲学辩证法的理论体系里,有两个最为基本的原则,即“普遍联系”
和“永恒发展”
的原则;有三个基本“规律”
,即“质量互变”
“对立统一”
和“否定之否定”
规律。
辩证法的整个思想体系主要由这些最为基本的“原则”
和“规律”
所组成。
长期以来,由于局限于陈旧的理论范式,这些“原则”
和“规律”
被理解成客观知识形态,被理解为具有“科学”
性质的“原则”
和“规律”
,它们的生存论本体论根据遭到了彻底的掩蔽。
在我们看来,辩证法作为表达“真理内容”
的“内涵逻辑”
,其本体论根据既不来自自然物质世界,也不是人的思维的活动规律,而是人本源性的生存方式和“人的存在”
。
因而只有在生存论本体论的理论范式里,立足于生存性的“人的存在”
,所有这些原则和规律才能获得真正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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