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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节,我们将通过对“普遍联系”
和“永恒发展”
这两个基本原则、“对立统一”
和“否定之否定”
这两个基本“规律”
[13]的阐释,揭示其生存论本体论根据,并通过这种揭示,进一步显露和揭示马克思哲学辩证法的“生存论根基”
。
(一)辩证法的“普遍联系”
原则与人辩证的“生存”
本性
辩证法是关于“普遍联系”
的学说,辩证法用普遍联系的观点看问题,而形而上学用孤立的观点看问题,普遍联系是辩证法理论的基本原则。
这是人们在任何一本马克思哲学普通哲学教科书都可读到的内容。
然而,“普遍联系”
这一辩证法基本原则的真实底蕴,却长期以来隐而不彰。
人们已经习惯于对它作出自然主义和知识论的理解(最常见的是把这一原则视为对客观世界“由种种联系和相互作用无穷无尽交织起来的科学画面”
的“反映”
),其真实的理论根据和基础,被越来越深地掩蔽起来。
在我们看来,“普遍联系”
这一辩证原则的深层根据,正在于人的生存本性或者“人的存在”
之中。
“普遍联系”
是人的“在世”
所固有的生存论本性,这一固有本性内在地要求一种与之相应的理论原则来对之予以把握,这一理论原则,便是辩证法的“普遍联系”
原则。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随着实践活动这一人本源性的生存活动的展开,“人的存在”
首先总是处于与自然的普遍联系之中的。
这种普遍联系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始源的层次,这是人与自然之间单纯的肯定性联系,人来源于自然,归属于自然,自然也包含着人,人与自然之间完全是一种互相归属、相为一体的关系;二是超越和发展的层次,这是人与自然之间否定性的统一关系,人通过对象性的感性活动,实现“自然的人化”
,使自然变为自己的“无机身体”
,并通过实践活动在把人从自然界中分化出来的同时,又在人与自然之间建立起新的更加紧密、更深入的一体性关系。
无论是始源层次,还是超越和发展的层次,人与自然都处于不可分割的普遍联系之中。
对此,马克思曾指出:“说人是肉体的、有自然力的、有生命的、现实的、感性的、对象性的存在物,这就等于说,人有现实的、感性的对象作为自己本质的即自己生命表现的对象;或者说,人只有凭借现实的、感性的对象才能表现自己的生命。”
[14]“没有自然界,没有感性的外部世界,工人什么也不能创造。”
[15]这些论述充分表明,人的生命存在是不可能脱离与自然的普遍联系而孤立存在的。
“人的存在”
不但体现于人与自然、人与物的截然区别(就像上面分析过的知性思维方式所做的那样)上,还体现在人与自然、人与物的一体性关系之中。
人以何种物作为自身的对象,这种对象关系也就表征着人的“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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