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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内在地要求在“对立”
和“矛盾”
中思考,因此辩证法的理论精神是一种对矛盾性、多样性和差异性的容纳精神,是一种对抽象的“同一性”
和“实体性”
的拒斥和批判精神,而这一点,正是“宽容”
的精髓。
更进一步,从学理的角度考察,辩证法所彰显的“对话”
和“宽容”
精神是在对知性形而上学独断和专制性的超越和克服中显现出来的。
在哲学发展过程中,辩证法代表着一种与传统形而上学实体本体论的理论范式有着根本区别的崭新的理论范式。
辩证法是作为知性形而上学的对立面和超越者而出现的,而知性形而上学的特点就是“独断性”
和“专制性”
,它在根本上所代表的是一种“拒斥对话”
“绝不宽容”
的理论思维方式。
辩证法作为一种试图取而代之、对之采取批判态度的理论范式,其重大旨趣就是要消解知性形而上学的独断性和专制性,以彰显和捍卫“对话”
和“宽容”
的心灵习性。
知性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认为思维的规定即是事物的规定,并且根据这个前提,坚持思想可以认识一切存在,因而凡是思维所想的,本身就是被认识的。
……他们认为抽象的孤立的思想概念即本身自足,可以用来表达真理而有效”
[11]。
它包括如下几个重要特点。
(1)有限性和片面性。
它在进行认识时,所依靠的主要认识工具是抽象理智的知性规定,而“凡是直接地、个别地得来的思维规定,都是有限的规定”
[12],“判断的形式总是片面的,就其只是片面的而言,它就是不真的”
[13],“有限性”
和“片面性”
是知性思维的本质属性。
(2)排他性。
知性思维总是孤立地看待事物的规定性,即使各种规定性处于关系之中,“但仍然保持那个规定性的孤立有效性”
[14];它总是执着于有限的、片面的知性规定,并把它视为固定的、独立自存的东西,视为自始至终的真理本身。
因此,它总是排斥与之相反的其他规定,把其他规定视为真理的“反对物”
予以否定,“坚执片面的知性规定,而排斥其反面”
[15],这也就是说,“排斥异己”
“同而不和”
构成了知性思维方式的又一个本质属性;(3)独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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