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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根本不存在的,一个人只有处在其他的“自我”
中才能成为“自我”
,他总是现实地存在于社会语境之中并自始至终依赖于这种语境。
离开“社群”
,所谓“自我”
只不过是一个毫无根据的幽灵。
立足于这种存在论立场,他们进一步从价值论上批判现代社会对“价值自由”
的过分夸大,论证社群对“价值共识”
的重建所具有的根本意义。
他们指出,既然个人总是生活在社群之中,那么,个人就不应该以私人的价值作为唯一的价值,而应该追求社群共同的善或共同的美德。
用麦金泰尔的话讲,作为个人的自我的善和社群中其他成员的善应该是同一的,个人的善只有从他生活的共同体中才能得到切实的确证,并找到真正的归宿。
个人正是在共同体中,并通过共同体与其他成员实现了主体间的一致性,并真实地体验到一种休戚与共的“我们感”
。
为此,社群主义者主张在某种程度上恢复传统的社群制度和传统价值的约束力(麦金泰尔甚至希望建立像圣·本尼迪克特的修士制度那样的教团共同体),来克服现代社会的分化及由此所导致的“价值分化”
,并保证“价值共识”
作为“社群”
的内在构成要素所具有的合法性。
“理想交往共同体”
代表着第二条思路,其总的特点是试图以一种先验主义的方式,从人们的语言和交往结构中寻求价值共识的规范性基础。
代表这条思路的思想家们同样指出,对处于断裂之中的社会生活各个领域进行修补,是当代人类文化的重大使命。
为此,哈贝马斯认为,当代哲学必须实现根本的范式转换,那就是实现从“主体哲学”
向“主体间哲学”
的转换。
“主体哲学”
把“自我”
当作整个世界的唯一实体,完全没有顾及“主体间性”
的维度,因而导致了人们相互之间交往关系的扭曲,使人们之间只有“独白”
,没有“对话”
,从而完全堵塞了“共识”
形成的可能途径。
因此,要使共识成为可能,必须摆脱独白性的“主体哲学”
,建立“主体间哲学”
。
为此,哈贝马斯精心设计出一种“理想的交往情境”
,并认为在这种情境之中,通过自由、平等的对话和交流,人们致力于达成理解,便能够克服“价值分化”
的困境,形成非强迫性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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